國有產權交易細則明確 處置國資同當地財政掛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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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1月09日 11:13 南方日報 | ||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國有產權交易細則,處置國資要同當地財政掛鉤 從2004年2月1日開始,國有資產交易現狀將出現重大改變。國資委、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細則作出明確規定。“國資委在組建時就宣布要在2003年把省級國資委組建完畢,把國有資產管理中必須的幾個綱領性 長官意志作用將會降低 “新辦法詳細規定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以后進場交易,程序明確,有章可循,長官意志在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會逐漸降低。” 根據規定,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這項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把企業資產轉讓這樣的大事交由職工大會來部分決定,可以說是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職工的權益。”國資委這位知情人士說。 產權轉讓要廣而告之 由于轉讓中最重要的就是對于國有資產存量的介定,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相對來講,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在資產存量介定中的作用,比企業自身或者行政主管部門來確定,要客觀,也科學。” 辦法還規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權限下放且過層層關口 對于國有資產的處置權,新規定認同了分級管理的做法。 辦法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這樣,當地政府處理國有資產時要同本地財政掛鉤,對于國有資產就不會一賣了之了。” 根據新辦法的規定,今后國有產權轉讓方案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 “從這些內容上可以看出,國有企業要真正把資產出讓,應該是有很多關口要過的。這樣行政部門、社會中介、企業自身都會在一個交易單元中發揮作用,可以說是陽光下透明的交易。” 出資企業決定子企業轉讓 此外,規定明確,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財政部門批準。 此外,辦法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照顧到人員的安置問題。新辦法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并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規定,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以及其它單位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由主管財政部門批準。 本報記者 鄭洪 實習生 幸瑋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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