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月施行
國資委、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頒布實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自然人也可受讓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適用該《辦法》。
《辦法》稱,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公開公平公正
《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多種方式轉讓
《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權屬不明確不得轉讓
《辦法》規定,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職工安置應經職代會討論
《辦法》規定,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并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應當附送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國資流失要負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了轉讓行為無效的法律責任。
未按《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以上行為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由于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同時明確了社會中介機構、產權交易機構、批準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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