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本次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2003年12月31日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及財產保全申請書
,天津市高院于2004年1月2日已受理、立案,并下達了有關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書,裁定自2004年1月7日起,止付該基礎買賣合同項下的、由中信實業銀行開出的循環信用證。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案由:國際貨物買賣信用證付款糾紛
2.仲裁各方當事人:
原告:
被告:日本信越化學工業有限公司SHIN-ETSU CHEMICAL Co.,LTD
第三人:中信實業銀行天津分行
3.糾紛起因:天大天財公司與日本信越化工公司于2001年3月23日簽訂了《長期銷售和采購協議》。買賣產品為匹配型單膜光纖預制棒,履約期限為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支付方式為自動循環信用證,開證行為中信實業銀行。簽約后一段時間該同類產品國際市場價格開始大幅下降。其間雖經雙方三次修改合同,但信越公司仍不進行實質性降價,以使我公司產品具有市場競爭性,預計將導致原先采購價格預期仍比當前國際同類產品市場價格高出很多。因此,如市場沒有明顯回升,公司今后購買每一噸產品不僅毫無商業利潤可賺,且意味著存在較大損失。這一合同明顯顯失公平、價格條款存在欺詐,違反了國際貿易的公平原則。如不終止這一合同,將直接損害到國家經濟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
4.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天大天財公司與日本信越公司簽訂的《長期銷售和采購協議》及相關補充修改協議無效,終止履行;請求止付該基礎買賣合同項下的、由中信實業銀行開出的循環信用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2003年4月10日訴哈爾濱美禾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拖欠貨款一案,訴訟標的446,442.75元,哈爾濱南崗區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天大天財公司訴訟請求,現天大天財公司已向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如果勝訴,則公司將終止向日本信越化學工業有限公司購買預制棒,終止信用證支付,預計將規避公司2004年或以后年度的所有該產業經營風險并可能增加該產業盈利。
如果敗訴,可能將對公司2004年或以后年度利潤產生較大損失。
隨著該案審理進展,本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董 事 會
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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