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資產主體不能界定為企業家著名農業經濟專家、《中國改革》雜志社總編輯溫鐵軍指出,農村集體經濟并不等于社會主義公有制,社區產權也根本不是公有制產權。因為,如果是真正的公有制,人人就都可以分享收益。但沒有哪個農村社區允許社區成員以外的人分享收益。因此,它充其量是成員共有制。
搞農村問題研究的人早就超脫了意識形態化的討論,把社區產權定義為成員權。成員
權是一種有限的私權,不是完全個人化的私有產權,這是中國特色的農村制度,可惜經濟學界對此解釋不清。
溫鐵軍說,當時在農村改革試驗區做鄉鎮企業股份制改造時,我們給這些企業家們分析企業資產來源,第一應該有30%界定給土地資產的增值收益,歸社區共同所有,然后把20%-30%作為職工應支未支的社保金,用于企業職工配股;再扣除10%國家政策優惠形成的資產作為不可分割的公股;剩余的這部分才分配給企業經營者。對于界定企業產權的這些依據,那時的企業家們心服口服。
現在,一些人不僅簡單化地強調鄉鎮企業私有化改制,而且要求把來源于社區的企業財產界定給企業家。企業家是有貢獻,但農村那些以集體經濟為名的工業化社區的主要資產,既不是企業家投資,也不是企業家創造的。文章來源:經濟參考報發布日期:2004-1-8星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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