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林義相為代表的天相投資提出了一系列國有股減持方案,本文在簡要其介紹方案的基礎上做簡要評價。
方案介紹
(1)公開競價發售+定向配售
根據公開競價發售+定向配售方案,具體做法是在全部非流通國有股中劃出一部分供全社會競價發售,在公開競價發售之前公告競價發售后公司的全部股票(包括發售給社會公眾、定向配售給流通股股東)轉為流通股,使市場在全部股票可流通的預期下尋找股票的市場價格。
該方案中,國有股問題的解決可分成向全社會公開發售和向流通股股東的定向配售兩部分來實現。結果是,國有股全部出售,公司全部股票成為可流通股。對資金的總需求是公開競價發售部分的資金和定向配售部分的資金之和,老流通股股東需要有足夠資金參與配售。
向全社會公開競價發售的價格是股票全流通時的市場價格,參與競價的公眾投資者支付的是一個合理的市場價格,但國有股東獲得的是高于不流通的國有股的正常價格,正常價格應該是全流通時的市場價格減去國有股的流通性折價。國有股多收入的部分事實上是其價值中不應該包括的流通性折價。通過以較低的價格向公開發售前的老流通股定向配售,使這部分流通股在配售之后的平均持股成本等于公司全部股票可流通時的市場價格,即公開發售的價格。也就是說國有股配售價格使得新老股東的持股成本相等。在前面的流通性定價研究顯示,這樣可以使國有股的流通性折價和流通股的流通性溢價得到抵消,使得這樣的國有股流通方案對于新老股東,對于國有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都是公平的。從操作過程來看,通過競價尋找市場公平價格的做法是最市場化的,通過配售使得國有股流通性折價和流通股流通性溢價完全對沖的做法對市場的影響也是中性的。
(2)公開發售+定向配售+國有股流通
在前面方案一中,國有股東不再持有公司股票,這樣的流通過程對資金的需求量比較大。在“公開發售+定向配售+國有股流通”這個方案中,國有股的問題分成三部分得到解決:向社會公眾競價發售部分,向流通股股東定向配售部分和國有股東繼續持有并轉成流通股的部分。也可以說是在方案一的基礎上改進而來的。
在公開發售+定向配售+國有股流通方案中,定向配售已經將國有股的流通性折價和流通股的流通性溢價完全對沖。因此,公開發售國有股的主要目的只是為了求得在全部股票可流通情況下的股票的市場價格。對于這部分股票,是當時直接向社會全部發售,還是國有股東繼續持有并直接轉為流通股,已經不再重要。因此,通過權衡國有股東的即時資金需求和股票市場的資金供給以及國有股東的持股需要,可以將一部分國有股留在手中繼續持有,此時的國有股已經成為流通股。只是用來向社會公開發售的國有股不能太少,以保證公開競價所得到的價格是公平的股票市場價格。并且,在該方案下,國家可以根據具體公司的情況,來確定是否需要保持相對的控股地位;國有股部分直接轉成流通股,具備了流通性,國有股股東可以隨時選擇最佳的時機進行流通,保持了很好的靈活性。同時,由于減少了直接上市流通的數量,避免了資金的沖擊,對于股本較大的公司很適用。
(3)公開發售+送股+國有股流通
此方案是在前面兩個方案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在前面兩個方案中,國有股流通性折價和流通股的流通性溢價的對沖是通過以較低的配售價格對流通股定向配售實現的。但是,這兩個方案都存在一個不足,那就是對老流通股股東追加資金的壓力。其實,這種對沖還可以通過國有股對流通股的無償送股來實現,只是這時候的送股比例遠遠低于定向配售的比例。其中關鍵是國有股中用于送股比例的確定。送股可以避免流通股股東的現金流出,也可以減少對于市場資金量的需求,但國有股東的即時現金收入減少。通過國有股對流通股的無償送股,可以緩解老流通股股東追加資金的壓力。
(4)公開發售+權證+國有股流通
國有股流通性折價和流通股的流通性溢價的對沖還可以通過向流通股贈送權證實現。基本的權證就是其持有人擁有可以按前面的條件獲得定向配售的權利。擴展的權證可以在配售期限、配售價格上作一些調整。但這些調整都應該根據流通性價格進行,只有這樣才是公平的。權證可以避免流通股股東的現金流出,也可以減少對于市場資金量的需求,權證可以在交易所流通,會增加靈活性。國有股東的即時現金收入是否減少取決于持有權證的投資者的行使權證的行為和權證本身的設計。
(5)公開發售+送股+定向配售(權證)+國有股流通
在公開發售后向流通股贈送股份或權證,都存在著公開發售后留下的國有股數量正好滿足送股或行使權證要求的問題。這樣的數量控制由于事先無法知道公開發售的競價結果而不可行。因此,可以在公開發售后,流通性溢價補償不足的部分通過送股和定向配售(或權證)的數量和價格的調整來實現,余下的國有股可以直接變成流通股。在國有股流通方案設計中,國有股全部流通后的市場公平價格除了可以用公開發售來確定之外,增發也是一種能確定股票全流通后公平價格的市場化方法。上市公司只要在實施增發、配售或送股等措施之前,向所有投資者說明本次流通方案實施后的上市公司所有股票都具有流通性,同時承諾原流通股股東可以通過配股和送股等措施完全對沖其流通性溢價時,增發所確定的價格就是全流通下的市場公平價,可以根據這個市場公平價進行各種流通方案的設計。
(6)增發+定向配售(權證)
增發+定向配售(權證)方案,顧名思義,就是在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基礎上通過權證定向配售的方式來實現國有股的減持。如果原流通股股東沒參加配售,可以通過賣出權證來完全對沖掉流通股的流通性溢價。上市公司通過增發,既確定了股票全流通下的市場公平價,又為企業發展籌集到了所需的資金。在增發前,應向投資者公告本次增發及配售之后的所有股票都具有流通性,可以直接流通,這樣增發所確定價格就是市場公平價,由此可以計算出全部國有股配售給流通股的價格。該方案增加了上市公司參與國有股流通方案實施的積極性,適合那些總股本及國有股本較小的上市公司。
(7)增發+定向配售+國有股流通
在該方案中,通過增發得到了全流通下的市場價格P',然后確定定向配售比例a,滿足1>=a>=L(P-P')/GP',定向配售價格P0=P'-L(P-P')/aG。定向配售之外的國有股全部流通。
上市公司在具體設計增發數量時,一定要考慮國家在配售后是否仍要保持一定的控股比例,如果需要,那么增發的數量就不應太多。另外對于那些沒有參與配售但已經直接獲得流通性的國有股,國家可以隨時根據需要進行變現。
(8)增發+送股+國有股流通
在該方案中,根據增發確定出公司股票全流通情況下的公平價格P'之后,以該價格P'為基礎,根據原流通股本L以及流通股股價P,將一定比例L(P-P')/GP'的國有股直接贈送給原流通股股東,將國有股流通性折價與流通股的流通性溢價完全對沖。該方案可以避免流通股股東的現金流出,同時又為上市公司籌集了發展企業所需的資金,該方案適合國家不急于變現(或需要保持控股比例)的上市公司。
(9)增發+送股(定向配售或權證)+國有股回購
該方案中,在增發前,應向投資者公告本次增發所籌集的資金一部分將用于企業發展,另外一部分將按增發價格回購國家股,在增發及回購之后的所有股票都具有流通性,可以直接流通,流通股的流通性溢價將通過送股來完全對沖。這樣在增發所確定公司股票全流通情況下的公平價格P'之后,以該價格P'為基礎,根據原流通股本L以及流通股股價P,將一定比例L(P-P')/GP'的國有股直接贈送給原流通股股東(或確定配售比例和價格或權證)。國有股回購的數量可以根據國家的資金需要或者上市公司股本結構的調整需要來確定,該方案可以適合那些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本比例過大急需調整或者政府急需資金的情況。由于該方案中涉及了回購,增發所確定的價格可能比其它方案高,這對國有資產整體價值的提高有好處。
(10)定向配售
該方案中,將上市公司的所有國有股股本以配售價格配售給原流通股股東,如果原流通股股東不參加配售,可以出售其權證。在該方案中,流通股股東的配售價為:
P0=P'-L(P-P')/G'
(11)定向配售+國有股流通
在該方案中,假如通過各種定價方法得到了全流通下的市場價格,然后確定定向配售比例以及定向配售價格。定向配售之外的國有股全部流通。
該方案使國家能保持一定的控股比例,國有股股東可以隨時根據需要進行變現.同時適合股本數量較大的公司。
(12)送股+國有股流通
根據定價方法確定出公司股票全流通情況下的公平價格,以該價格為基礎,根據原流通股本以及流通股股價,將一定比例的國有股直接贈送給原流通股股東,將國有股流通性折價與流通股的流通性溢價完全對沖,余下的國有股變成流通股。
該方案可以避免流通股股東的現金流出,也可以減少對于市場資金量的需求,但國有股東的即時現金收入減少。
(13)權證+國有股流通
在該方案中,假如通過各種定價方法得到了全流通下的市場價格,可以給流通股贈送權證的形式來實現國有股流通性折價和流通股的流通性溢價的對沖。
如果贈送的權證是歐式期權,即股份的認購只能在某一特定日期進行,基本的權證就是其持有人擁有可以按方案十中的比例和價格獲得定向配售的權利。如果贈送的權證是美式期權,即持有者可以選擇在到期日之前任意時間認購股份,那么權證的認購價格將相應提高。
方案在理論上比較可行,但是在實踐中全流通下的市場價格可能難以確定,因此,在目前的條件下,該方案的實際的應用價值不大。
(14)折股流通
該方案的出發點為折股前后流通股的每股價值不變。根據確定出的市場公平價格,可以計算出折股后的國有股本大小,從而確定折股比例。折股后的國有股全部可以流通。
該方案不涉及到任何資金的流入和流出,因此對市場的沖擊較小,尤其適合無需控股或股本較大的上市公司,操作簡單。但由于國有股因為要變成流通股而折股,在會計處理上可能有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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