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紹珊
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大眾理財工具,在現代金融市場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目前,全球投資基金業已經發展成為與銀行業、保險業并存的三大金融產業之一。投資基金的發達與否在一定程度上顯現著一國經濟的強弱。而作為一個正處于經濟迅猛發展階段中國,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就成了必然的選擇。
目前,中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亟須啟動民間資本,而投資基金正是聚集閑散資金的有效形式。與其他投資方式相比,投資基金具有專家理財,風險分散,經營穩定,收益可觀,安全性高等優勢,可以將更多的儲蓄與社會資本轉化為直接投資,支持資本市場,促進國民金融資產結構改善,化解宏觀金融風險,有利于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而稅收作為調節國民經濟再分配和引導社會資金流向的經濟杠桿,對投資基金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在加入WTO后面對國際化的挑戰,稅收對我國正處于發展壯大初期的投資基金更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如果政策不得當將導致兩個極端,一方面可能因為輕稅政策而使國外強大的投資機構嚴重沖擊本國基金業的發展或外資大量避稅而導致國家稅收利益的損失;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因對基金投資機構、基金投資人的過度征稅而阻礙其發展。因此,對投資基金稅收制度的研究和完善迫在眉睫。
一、我國現行的投資基金稅收政策
我國投資基金業發展至今只有十余年的歷史,但成長很快。自1997年《證券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后,我國的投資基金稅收政策不斷完善,逐步走上了規范化的道路。目前,我國投資基金的基本稅收規定是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該通知對按照《暫行辦法》規定要求、經中國證監會新批準設立的投資基金涉及的營業稅、印花稅和所得稅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2002年8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又對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問題專門發出通知。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上述相關文件自投資基金正式成立以來,為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使投資基金在我國得到長足的發展。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更給基金業的發展帶來一片利好的局面。
但是,由于基金業在國內資本市場上仍處于起步發展階段,新生業務種類多,層出不窮,而目前已出臺的基金業稅收政策相對滯后,在施行過程中,已經暴露出許多問題,必須加快改革和完善,以促進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二、我國投資基金稅收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缺乏前瞻性
從國際上投資基金的發展軌跡來看,投資基金通常都會經歷從封閉式基金到開放式基金、從契約型基金到公司型基金以及逐漸引入外資基金的發展過程。但是我國當前的基金稅收政策并未體現這種發展規律。我國的基金稅收政策都是在某一種基金推出一至兩年后才倉促推出,缺乏前瞻性和統籌考慮。
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相對弱小的基金業如何同國外龐大、成熟的基金業競爭,國家稅收應發揮什么作用,這是一個不得不加以重視、研究的問題。
二總體稅負過重,稅負不公
個人投資者購買某一A股或國債所分得的紅利、股息,按20%的稅率只征收一次個人所得稅,所得國債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投資者把資金投資于投資基金,交由基金管理公司運用,投資A股所分得的紅利股息,要經過三道環節征稅;投資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經過一道環節征稅,之后才能分到個人投資者手中。兩者相比較,投資基金賦稅的不合理現象就非常明顯。
對基金公司,稅負偏重與稅率不一致并存,造成負擔不公。我國投資基金負擔的5%的營業稅率,33%的所得稅率及相關稅,與發達國家和地區投資基金稅負相比顯然過高。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紛紛把注冊地轉到稅率較低的上海浦東、深圳,但此舉又造成各地投資基金的稅收負擔不公。
三政策執行力度不足
因稅收政策不明確,各地理解和執行政策不統一。如:深交所將證券投資基金視為機構投資者,其上市公司向證券投資基金分配紅利時不事先代扣代繳所得稅。而上交所則將證券投資基金視同個人投資者對待,事先代扣20%的個人所得稅后,再向證券投資基金分配。這種現狀造成了各個地區的市場分割,不利于我國形成統一、良性運作的全國資本市場。而且優惠政策僅以通知形式,一年一下發,缺乏嚴肅性和法律固定性。
此外,編外的投資基金的稅收征管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私募基金逃避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偷逃稅現象十分嚴重。
三、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
一些國家和地區有關基金稅收的規定現代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在稅法上都規定,基金公司是免交所得稅的。(見上表)
不過,在一般情況下,這種免稅都伴隨著非常嚴格的限制條件,例如,美國的稅法中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并在證券管理部門正式登記注冊的投資基金公司才能享受免稅待遇:1.公司總收入的90%以上來自于股息、利息和證券銷售所得;2.證券銷售收入中來自于3個月以內的收入不得高于70%;3.在一個納稅年度,基金投資凈收益的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當年凈收益的90%。
事實上,大部分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都享有免稅的權利。做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限制基金管理者的不當操作及其他行業兼營投資基金業務。這些政策實施幾十年以來,對美國的投資基金及其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因而為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所效仿,并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各自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和補充。
四、完善我國投資基金稅收的建議
1.實行以“虛擬法人”理論為基礎的現代所得稅制
基金管理公司只是一個委托代理機構,對其經營的信托資產并沒有最終所有權,其凈收益的絕大部分也都要分給投資者。因而從產權角度講,無論是契約型基金還是公司型基金,都具有“虛擬法人”的性質,對其不應當實行獨立課稅制。如果對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者分別征收收益所得稅,且在稅率上沒有任何的減讓優惠,必然會形成重復課征的情況。這種重復課征現象的出現,將會給投資者增加相當大的額外負擔,最終影響投資者的投資熱情。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之所以對基金公司實行有條件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是出于上述原因的考慮。
建議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我國應在保持企業及個人雙所得稅體系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者各自承擔一部分稅收,但其總體稅負應定位在一個適當的水平上。綜合我國各方面情況,本著有利于促進投資基金發展的原則,投資基金收益所得稅的總體稅率確定在15%-20%之間較為合適。一方面有利于基金的發展,而且基金規模的擴大會增加稅收的總量。另一方面,通過統一稅率把現行“不征”、“免征”、“減征”基金收益所得稅的情況加以糾正,總體上絕對增加國家各級財政的稅收收入。
其次,在納稅環節的選擇上建議采用代扣制,實行源頭扣繳。因為納稅環節的選擇與稅收征管息息相關。我國現行的政策對來自不同渠道的收益的所得稅政策是不同的有的征稅、有的免稅,這要求基金正確、及時到披露基金收益的分配信息,以及投資基金的機構正確核算、分項列示從基金分配來的收益。否則,納稅人極易混淆不同來源的收益、轉移應稅利潤,達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稅的目的,這給稅收征管帶來很大的麻煩。有鑒于此,為簡化所得稅的征管和從源頭上堵塞稅收漏洞,建議對基金投資者須繳納的各項收益,在基金向其分配時,由基金代扣代繳所得稅稅款。
2.完善其他相關稅種
1交易行為稅。建議以證券交易稅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并以法律形式予以規范。一個完善的交易行為稅對于證券市場的繁榮和穩定有極大的作用,英、美等發達國家都曾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開征此稅。此外,考慮到征收交易稅將有損于資本流動的效率,其改革趨勢應是減免和降低。
鑒于我國的現狀,建議:將證券交易稅的納稅人確定為賣方,改變目前雙向征收的辦法。這樣有利于減輕稅負,而且有利于證券持有人形成“惜售心理”,投資者在賣出證券時因顧及稅收因素增加的交易成本從而慎重決策,延長證券持有期,抑制過多的投機活動,同時也符合“有收入才有納稅”的原則。吸納更多資金入市,從而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擴大證券市場容量。
2營業稅。現行稅法規定,金融機構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交納營業稅,納稅額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差額,稅率為5%。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有價證券不納營業稅。這樣,一是同樣的行為主體,獲得不同的稅收待遇;二是現行的金融業營業稅稅率過高,高于其他第三產業,而且從國際上看,大多數國家對金融業不征收營業稅,即使征收類似的稅種,稅率也僅在1.2%-4%之間。建議降低金融業營業稅的稅率,首先考慮降為3%。其次,對機構投資者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納稅人,明確規定其從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此外,建議將資本利得稅單列出來,并依投資者持有有價證券的時間長短、買賣的集中程度、一定時期內累計實現的資本利得總量等標準,按不同稅率征稅。
關于預提稅問題,隨著我國加入WTO外國投資者的進入,對他們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征稅,可參照美國、加拿大對非居民受益人取得的投資收益,預扣一定比例所得稅。
3.創造條件,加快開放式基金的發展
在現代投資基金體系內,開放式基金已成為投資基金的主流形式。到2000年7月底,美國擁有7929只投資基金,金額為1500多億美元。而封閉式基金的數量不足500只。開放式基金持有的資產占基金總資產的90%以上。在投資基金起源地英國,開放式基金持有的資產占基金總資產的2/3以上。而在亞洲,投資基金最為發達的日本和我國香港地區,開放式基金幾乎是一統天下。在我國開放式基金也逐漸占據了主導地位。而我國的投資基金稅收政策主要還是過去針對于封閉式基金制定的,對開放式基金的稅收政策只是對其進行了一些補充規定。為促進開放式基金的發展,必須調整有關稅收政策,使其更加切合開放式基金的特點。
4、特區稅收優惠的政策建議
特區作為經濟開放的門戶,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領跑和示范的作用,因此在全國政策統一的前提下,特區的投資基金稅收政策應結合本地的實際,搞一些試點和試驗,探索促進基金發展的新政策。如:對在深圳新開辦的基金管理公司,5年內免征營業稅,所得稅給予1年免征、2-3年減半征收的優惠,從而使稅負與香港基本持平。適當延長稅收優惠的期限,在政策上,給投資者創造一個相對穩定的投資環境。
綜上所述,在我國投資基金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工具,市場潛力巨大。投資基金為百姓創造了一種管理規范、收益可觀的投資工具,為企業提供了暢通的融資渠道,對盤活社會資金,拉動GDP增長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在目前我國股市不景氣、亟須啟動民間投資的情況下,完善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大力發展投資基金,激活社會投資,以帶動經濟增長的意義,遠遠大于其財政意義。當然,投資的全面啟動,還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如社會保障的完善等。
(作者單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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