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實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保薦制度步入實施考慮到保薦制度的平穩推進,通道制與保薦制將并行一段時期
本報北京電(記者李巧寧)為做好保薦制度的實施工作,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關于實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詳見第7、8版)。《通知》對保薦代表人的產生作了較為明確的條件規定,特別是對首批可申請參加保薦代表人考試的
人員需符合的相關投行業務經歷條件做出詳細規定。此外,《通知》還對通道制和保薦制度作出并行的過渡性安排。
就可申請參加首次保薦代表人考試的人員需符合的投行業務經歷,《通知》規定了三種執行標準:一是具備3年以上投行經歷,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一個項目應只認定一名項目負責人;二是具備5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至少參與過兩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一個項目只認定兩名參與人員,其中包括一名項目負責人;三是具備3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目前擔任主管投行業務的公司高管、投行業務部門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或投行業務的其他相關負責人,每家綜合類證券公司推薦的該類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其推薦通道數量的兩倍。
首批保薦代表人產生后,對于今后要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的,《通知》規定,需具備3年以上投資銀行業務經歷,且最近一年內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已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的項目主辦人。
《通知》強調,自首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名單公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只受理保薦機構提交的證券發行上市推薦文件。
《通知》對保薦制度與推薦通道制作出了過渡性的安排。《通知》指出,保薦制度實施一段時間后,根據市場情況,現行的推薦通道將予以廢止。
對此,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此規定表明,通道制肯定要廢除,但考慮到保薦制度的平穩推進,通道制與保薦制將并行一段時期,監管部門將視平穩過渡的情況,決定廢止通道制的時間。他表示,保薦制與通道制并行期間,通道約束有效,即保薦機構推薦企業的家數仍受通道數量的限制,但每個保薦代表人推薦的企業家數在通道限制的范圍內不受限制;廢止通道后,保薦機構推薦的企業家數限制隨之取消,但保薦代表人推薦的企業在發行上市完成前,也即推薦期間,一名保薦代表人同時只能推薦一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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