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狀告雀巢食品含有轉基因的案件再起波瀾。朱燕翎女士是中國狀告雀巢第一人,她今年4月將瑞士雀巢公司及上海雀巢告上法庭,后撤回對總公司起訴。這是中國第一起消費者狀告食品生產商因沒有標注轉基因食品,侵犯知情權的案件。12月31日,朱燕翎女士律師向新浪網表達了他們對于農科院復檢報告的看法,其主要看法如下:
作為本案原告朱燕翎的代理律師,我們對上海市農業科學院生物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
稱"上海市農科院")復檢報告的理解是:
首先:上海農科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復檢報告,但該報告是作為2003年8月份檢測報告的補充報告,上海市農科院并沒有撤銷2003年8月13日的檢測報告,故2003年8月份的檢測報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8月份的報告顯示原告購買的該袋雀巢巧伴伴是含有轉基因成分的。
上海市農科院之所以復檢得出該雀巢巧伴伴未檢測出轉基因成分,是因為其復檢是依據農業部發布的《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檢測大豆定性PCR方法》進行測試的。我們認為根據不同的檢測方法得出不同的鑒定結果是很正常的事情。
故上海市農科院于2003年12月17日的復檢報告得出的鑒定結果是有前提條件的,也就是其依據的是《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檢測大豆定性PCR方法》;而2003年8月的檢測報告也是有前提條件的,其依據的是巢式PCR方法進行的檢測。
我們認為2003年12月份復檢報告與2003年8月份檢測報告應作為一個整體,12月份的檢測報告是8月份檢測報告的一個補充報告,這兩個檢測報告并不矛盾,也并不可以相互否定,更不應該簡單的得出結論認為:雀巢巧伴伴就不含轉基因成分。
其次:上海市雀巢有限公司在2003年9月2日向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重新鑒定申請書》中提出上海市農科院檢測方法不當,雀巢公司認為本案所涉"雀巢巧伴伴"并非"大豆及其制品,而是一種含有多種配料成分的產品,故不應該適用農業部的《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檢測大豆定性PCR方法》進行檢測。
而上海市農科院于2003年12月的復檢報告正是根據上海雀巢有限公司認為檢測方法不當的《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檢測大豆定性PCR方法》進行復檢的,被告上海雀巢有限公司既然對復檢的檢測方法不予認可,那么如果現在又以這樣一份依照不被認可的檢測方法得出的復檢報告來證明雀巢巧伴伴不含有轉基因成分,有自相矛盾的嫌疑。
另外,朱燕翎小姐已在2003年12月29日就其于2003年8月1日購買的一袋雀巢巧伴伴產品起訴上海雀巢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已經正式立案受理,案號是(2003)虹民一(民)初字第5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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