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 張建平 發自北京
自2004年2月1日起,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中國人民銀行12月29日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對此作出明
確規定。
據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四分之三以上,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按原面額全額兌換;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按原面額一半兌換。另外,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一半兌換。
這位負責人說,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如果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的認定結果,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如果兌換的是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當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時,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并退回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并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國際金融報》 (2003年12月30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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