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化儀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儀征市本公司儀化大酒店會議中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和股東授權代理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3,746,317,199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93.66%,達到本公司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有效股數。大會通過如下決議:
一、獨立股東(即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股東)批準公司與中國石化鎮海煉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三年十一月十日簽訂的對二甲苯購銷協議及該協議項下之交易。
贊成898,063,004股,占有表決權的總股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1,168,254,195股。
二、獨立股東(即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股東)授權公司董事作出所有有關該協議及其項下所有交易之一切行為,包括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請有關的豁免及豁免申請中的上限。
贊成898,063,004股,占有表決權的總股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1,168,254,195股。
本公司境內律師北京海問律師事務所李麗萍律師出席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律師認為,本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的程序、出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資格及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均符合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備查文件:北京海問律師事務所關于中國石化儀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法律意見書。
承董事會命
吳朝陽
董事會秘書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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