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辦法的出臺,意味著中國股票發行制度的變革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本報記者 康亞風 攝
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昨日簽署證監會第十八號令,醞釀已久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終于出臺。昨日發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責任有了明確規定,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施行責任追究的監管機制也從此建立。
所謂保薦人制是指,由保薦人(券商)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承擔上市后持續督導的責任,還將責任落實到個人。簡而言之,就是讓券商和責任人對其承銷發行的股票負有一定的持續性連帶擔保責任。
嚴格監管中介機構
暫行辦法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企業發行上市提出了“雙保”要求,即企業發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薦機構進行保薦,還需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將保薦期間分為兩個階段,即盡職推薦階段和持續督導階段。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證券發行上市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辦法》對可從事保薦工作的證券公司和個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銷商和一般證券從業人員更高的條件,未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并列入名單,則不得從事保薦工作。保薦人今后在發行文件中如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保薦的公司上市當年即虧損;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等情況的話,中國證監會將自確認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再受理保薦機構的推薦,并將相關保薦代表人從名單中去除。
《辦法》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除進行行政處罰和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還將采取“冷淡對待”的具體監管措施,即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時間內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薦發行上市申請,嚴重的還要取消其從事保薦業務的資格。
過渡期有多長
廣發證券投行部的副總歐陽西對記者表示,因為在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中,還對保薦機構與保薦人代表有詳細的規定,而在這次的《暫行辦法》中卻沒有提及,所以業界相信,很快還會有細則出臺。實行保薦制度后會否加速國內證券公司的強弱分化呢?北京證券業協會會長姚放表示,券商重新洗牌是肯定的,目前我們有132家券商,實際上這個市場45家就足夠了。進行保薦制的改革是把公司上市落實到中介機構頭上,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確實會淘汰一批實力不強的證券公司。但姚會長還認為,即使實行上市保薦制度,他本人預計在實際操作中還會對券商有些限制,避免大批的小券商被迅速淘汰。
對小券商的淘汰會馬上出現嗎?歐陽西認為這要看以后的細則中對過渡是如何安排的。業界有傳言在保薦制實施后會有一段時間的過渡期,歐陽西認為現在還有大批過會未發的企業,所以相信通道制與保薦制并存的過渡期是一定會存在的,懸念就在于過渡期能有多長。
對于廣發證券是否已經開始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歐陽西透露,真正的申請還要等到具體細則出臺,保薦人參加考試并取得保薦代表資格后。歐陽西認為從事投行業務的人都愿意參加保薦代表資格考試。至于能不能通過就要看證監會對這項業務的控制了,究竟是采用分數控制還是用通過比率來控制。
券商包袱過重?
對于《辦法》中對保薦人資格的嚴格要求與嚴格監管,姚放表示,我們的上市保薦制度是比香港更加嚴格,那是因為我們國內情況比較特殊,大量公司上市是為了圈錢,而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也經常發生。
信中利投資有限公司的張晶也對記者表示,保薦人制度真正實行后,對國內券商是一個提升,但是按照目前的政策實行,未必是一個亮點。她擔心保薦人代表制度帶有行政色彩,大公司可能代表多,但是小公司代表少,直接影響到證券公司的業務。
張晶還認為保薦人制度給券商帶來了太多的義務,卻沒能享受到隨之的權利。張晶認為目前企業上市的權利完全被證監會壟斷了,她希望證券公司以后在企業上市的過程中能擁有多一些權利,在保薦人制度實施后,企業上市能真正實現核準制。
對于證券民事賠償方面,由于券商聯合上市公司造假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以后是否應該由券商來賠償,姚放會長認為這個情況很復雜,投資者這么多,不可能讓券商賠償所有損失,很可能是對券商進行行政處罰,停止或者取消他的業務。
本報記者 岳毅樺 劉寶強
中國股票發行制度變革歷程
1999年7月頒布的證券法中,明確要求實施核準制。
2001年3月17日開始,我國正式實施核準制。
2003年1月,在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上市保薦制度被列為今年的監管工作重點之一。股票上市保薦制度浮出水面。(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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