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石海平)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屆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了通過了《中國人民銀
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改決定,通過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就此,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分別回答了記
者提問。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說,這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中國金融業改革的成果。該負責人說,這次修改《中國人
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所遵循的原則是從法律上分清中國人民
銀行和銀監會的職責,同時為銀行業的進一步發展留下空
間。
在談到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涉及的主要內容時該負責人說,概括而言,今后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職責方
面最大的變化集中體現在:“一個強化、一個轉換和兩個增加”:“一個強化”就是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
策有關的職責。“一個轉換”即由過去主要通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審批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日常
監督管理等直接監管的職能轉換為履行對金融業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風險的職能,即維護金融穩定職能。“兩個增加
”是指增加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征信業兩項職能。
該負責人表示,《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后,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履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及業務范
圍審批等監督管理職責,維護金融穩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作為最后貸款人在必要時救助高風險金融機構;二是共享
監管信息采取各種措施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三是由國務院建立監管協調機制。
該負責人還表示,為了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委員會對中央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作用,修改后的
《中國人民銀行法》增加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的
規定。
根據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人民銀行為履行制定、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系統
性金融風險等職責,必須要保留對貨幣市場、金融機構部分業務等的監督管理權力。在人民銀行行使對貨幣市場的監督管理職
責方面,銀監會的監管職能可能會與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存在一些交叉。由于《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法》三部法律同時審議,三部法律為解決此類問題已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
銀監會負責人說,《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不是一部關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組織法,而是關于銀行
業監督管理行為的專門法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中國銀行業監管的目標、原則,確定銀行監管機構的法定地位和職責,
加強和完善監管手段,規范監管程序,推進我國銀行業監管向國際最佳做法靠攏,實現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從而提
高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性。
他表示,《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具有兩大特點。第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大量吸收和借鑒了國際銀行監
管的先進理念和其他國家/地區銀行業的法律制度。《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條文設計時大量借鑒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所提出的銀行監管的最佳做法。
第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既明確了監管機構的職責,強化了監管手段和措施,也對監管權力的運作進行
了規范和約束,形成了對監管機構嚴格的監督制約和問責機制。
該負責人指出,《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頒布將對中國銀監會今后的工作和銀行業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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