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保薦制出臺 把好發行第一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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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2月29日 05:10 深圳商報 | ||
【本報北京12月28日電】(深圳商報記者洪賓)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將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此次出臺的《辦法》設立了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制度,明確了保薦責任和保薦期限,建立了監管部門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施行責任追究的監管機制。保薦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建立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管理制度。《辦法》對企業發行上市提出了“雙!币,即企業發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薦機構進行保薦,還需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這樣既明確了機構的責任,也將責任具體落實到了個人。《辦法》對可從事保薦工作的證券公司和個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銷商和一般證券從業人員更高的條件,中國證監會對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并向社會公布名單。 ———明確了保薦期限!掇k法》規定,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均需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保薦期間分為兩個階段,即盡職推薦階段和持續督導階段。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證券發行上市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確立了保薦責任!掇k法》規定,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企業發行上市前,要對發行人進行輔導和盡職調查;要在推薦文件中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的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諾。 ———引進了持續信用監管和“冷淡對待”的監管措施。《辦法》規定,除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和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還將對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采取“冷淡對待”的具體監管措施,即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時間內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薦發行上市申請,嚴重的還要取消其從事保薦業務的資格!掇k法》還規定對有關機構和個人的不良信用表現記錄在案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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