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約束并行 專家解讀三大銀行法特點和職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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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2月28日 12:19 中國新聞網 | ||
三大銀行法的出臺,標志著中國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這三部法律各自的特點和職責。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授權與約束并行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不是一部關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組織法,而是我國 起草人之一王科進說:《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有權力采取一定的強制性的行政糾正措施予以糾正,以糾正它們的不安全穩健的行為。具體來講,第一個,對股東可以進行撤換、調整;可以限制股東分紅的權利,第二個,我們還可以調整撤換這些不稱職的,或者說從事了不安全穩健行為的高級管理人員。另外我們可以限制他的收入。同時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有責任的工作人員,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對個人進行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法》——廓清央行職責 銀監會成立后,金融監管的主要職能劃歸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將主要承擔貨幣政策的制定實施、維護金融穩定以及中央銀行支付清算服務等職能,但這并不是說人民銀行對于商業銀行就完全沒有監督檢查權了。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在存款準備金、外匯、黃金等9個方面人民銀行依然有權對金融機構進行直接的檢查監督,此外還可以建議銀監會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部黃毅:銀行監管必須借助中央銀行的金融基礎設施,比如支付結算的設施,比如清算的設施,還有比如一些我們現在的信息統計網還在人民銀行。 商業銀行法——為混業經營預留空間 三大銀行法中的《商業銀行法》并沒有像人們預期得那樣有大的修改,只將個別與入世承諾不相適應的規則做了小修改。但有一項內容卻備受關注,原來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規定是:“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而修改后的規定,增加了“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這樣一句話,這為銀行將來走向混業經營預留了空間。 中信銀行行長竇建中談混業經營:這個口開起來,我覺得意義還是很大的。在目前這種階段,我個人覺得,我們國家的基礎還是比較薄弱的。不管是我們的金融機構經營者還是我們的服務對象都需要有一個過程。所以說,混業經營也是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我們客戶對我們產品的要求到一個更高的層次以后,需要我們提供一個相應的產品組合,一個多功能的產品,那么,這樣的話,就需要一個不同的法律、不同的監管部門來共同管這個事。我認為過渡還是一個比較科學的有時效的事。(來源:央視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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