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鄭子軒北京報道
10年來的實踐經驗表明,完善的轉移支付制度須以明確界定各級政府間事權財權為前提,建立在徹底的分稅制財政基礎之上。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要“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和民族
地區的財政支持”。
此外,胎動已久的《財政轉移支付法》也透露出一個明確的信號:未來幾年,我國將通過科學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逐步建立一套規范化的轉移支付制度。
要確定支付標準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著名財稅專家王雍君認為,經過近十年的發展,雖然財政轉移支付的數額不斷擴大,但卻未能建立起一套設計科學、操作規范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
由于財政轉移支付的基準是與增值稅和消費稅相掛鉤,分稅制中仍然保留了相當大比重的體制補助。一般轉移支付中為保持地方既得利益的稅收返還和補助的數額偏大,而真正用于縮小地區經濟發展差距的數額又偏小。
受中央可支配財力的限制,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有時運作不夠規范,某些使用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督,于是便導致不同地區貧富差距的拉開,“富者越富,窮者越窮”。
專家認為,國家對各個地方的稅收來源、財政支出、公共物品需求量等因素作出合理的界定和測量,并在此基礎上,根據國際上通用的轉移支付的定義,計算出某地區所需要的轉移支付額(即為該地區的標準化財政支出與財政收入能力之間的差額),作為支付標準,使補助的透明度和轉移支付資金的利用效率得以提高。
“這就需要按照公共物品的層次性來規范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范圍。”國務院研究室宏觀經濟研究司副司長叢明說。
轉移支付過程中政府間事權劃分不清、財權與事權不統一、職能交叉和職能滯后的矛盾似乎“與生俱來”。
據了解,從80年代初開始實行中央、地方“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以來,上級政府出政策,下級政府出錢,以及在某些支出項目的安排上,上下級政府互相推諉的矛盾長期存在,反映出各級政府間的職責權限不夠明確。這種狀況直接造成了轉移支出資金的無效利用。
叢明認為,建立有效的立體化轉移支付模式是解決上述矛盾的重要途徑。
欠發達地區的擔憂
事實上,橫向轉移支付同樣會面臨到現實的難題:現有國稅與地稅分離的狀態,無法調動經濟發達的地區對欠發達地區平行轉移的積極性。
王雍君教授告訴記者,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對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難免帶有不平等的色彩,欠發達地區在得到發達地區的援助時,所付出的有形成本和無形成本都是巨大”。
采訪過程中記者了解到,不少欠發達地方對政策性轉移支付(即建設資金的轉移支付)頗有擔憂。按規定,享受財政轉移支付的建設項目需要符合一定的規模標準。一些地方官員表示,在欠發達地區,帶動當地經濟發展的往往是一批中小項目,它既達不到國家級項目建設標準,也達不到省級項目建設標準,轉移支付幾乎為零。
地方對于財政轉移支付的另一個擔憂,是項目建設資金要逐級配套的政策制度。一些地方官員們對此的看法是,財稅改革把大量的財政資金都集中到上面去了,地方要搞建設的資金就會越來越少,配套起來很困難。
正因為如此,有些地方即使爭取到了項目建設資金的轉移支付,但又急于配套而出現挪用資金的情況,造成公務員和教師工資欠發。在對邊遠貧困地區,財政不能正常運轉的情況都有可能出現。
云南省的探索
據了解,針對財政轉移支付中存在的問題,云南做了一些具體探索。云南省財政廳廳長趙鈺介紹說,結合省情地貌,省里正在考慮把一些項目捆綁成一個大項目往上報,比如水利項目、基礎設施項目等。
他表示,云南的省級財政轉移支付大都不看項目大小,主要看工作的性質和方向。例如文教衛生,就不一定是大項目。
紅河州委書記楊光成與西雙版納州委書記黃建國認為,財政轉移支付不能拿一個框框硬套,邊疆民族地方與內地不能一刀切。他們說,民族地區多以山地為主,不太可能有很大的項目。國家應研究一套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讓其自收自支,休養生息,滾動發展。或者,項目不管大小,只要是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前景的,就應該可以享受轉移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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