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規模私有化到“點狀方案”;從無償私有化到有償私有化;從私有化到公司治理
三個變化看俄羅斯
許新
俄羅斯國有企業的改革是在“私有化”的概念下進行的。通過私有化,俄羅斯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根本變化,截至2000年,在企業比重上,國有企業占11%,非國有企業占89%(其中私有企業占75%);在就業比重上,國有企業占38%,非國有企業占62%(其中私有企業占45%);在資產比重上,國有資產占42%,非國有資產占58%;在產出比重上,國有經濟占GDP的25%,非國有經濟占75%(其中私有經濟占30%)。俄羅斯的私有化提供了許多值得鑒戒的經驗教訓。
從大規模私有化到“點狀方案”
俄的大規模私有化包括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證券私有化”(1992年7月~1994年6月),通過發給公民私有化證券無償地轉讓國有資產。首先將應該私有化的大中型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然后向每個公民發放1萬盧布的私有化證券,總共發放1.5萬億盧布,相當于國有資產的35%;最后在專門的拍賣市場出售改組為股份公司的國有企業的股票,公民用證券購買。第二階段為“貨幣私有化”(1994年7月~1996年底),通過用貨幣購買私有化企業的股票有償地轉讓國有資產。改組為股份公司的國有企業股份的分配大體是:1/3歸國家所有,1/3在本企業職工中優惠配售,1/3在市場自由出售。
大規模私有化推動了所有制的改造,但是它的出發點、強制性和非規范性造成了嚴重的問題和后果,最主要的是沒有效益。第一,葉利欽時期搞大規模私有化是出于一種政治目的,放在首位的是“使改革不可逆轉”,而不是提高企業生產效率。第二,“證券私有化”沒有資本投入,從而沒有技術進步,資產數量和質量沒有發生變化;第三,企業由內部人控制,領導和管理者仍為原班人馬,難以實現機制轉換。第四,“貨幣私有化”由于缺乏原始資本,進展步履維艱,股票價格長期低迷,企業經營狀況普遍不佳。
在大規模私有化遭到議會和人民強烈反對的情況下,政府從1997年起停止大規模私有化,轉入“個案私有化”階段。個案私有化的特點和政策的主要變化是:(1)按“點狀方案”有選擇地個別地進行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2)強調私有化的中心是增加投資和提高企業生產效率;(3)私有化收入不再用于經常預算支出,而納入發展預算用于投資;(4)取消給勞動集體提供的優惠側重吸引能有效管理的投資者;(5)把私有化對象擴展到不動產范圍,包括企業所在的地皮;(6)企業資產根據法定資本、帳面價值和市場價格綜合評估,防止資產流失;(7)加強國家對私有化過程的監督。
從無償私有化到有償私有化
俄羅斯私有化的又一嚴重問題是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據國家杜馬1997年公布的資料,私有化的損失總計達9500萬億盧布,合1.7萬億美元,其中經濟損失1萬億美元,社會損失0.7萬億美元。相當于1996年國內生產總值的4.2倍,相當于“二戰”期間蘇聯損失的2.5倍。
無償私有化本身就是一種資產流失。“證券私有化”時期,改組為股份公司的國有企業的職工享有三種優惠方案,其中第一種方案規定:企業職工可以無償獲得占企業法定資本25%的股份,還有權以優惠30%的價格購買10%的股份,企業領導人還有權再購買5%的股份(購買股票使用的是私有化證券和企業基金)。其余的股票投到市場供公民用證券購買,數額不得少于法定資本的35%。這樣,無償轉讓的比重高達75%。由于股票從未獲得股息,也從未分過紅利,后來逐漸被企業領導和銀行家廉價收購,資產落入少數人手里。
貨幣私有化的有償性質,使俄羅斯大中型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走上規范的軌道,有利于增加投資、改善經營、擴大預算進款、停止資產流失。但是,在缺乏原始資本的條件下,政府為了推動私有化便采取了國有股份抵押貸款辦法,這使國有資產甚至大型企業的控股權廉價落入大銀行手中。俄羅斯金融工業集團(金融寡頭)的形成和壯大與此直接相關。因此,俄羅斯的私有化被稱為“官員的私有化”、“經理的私有化”、“影子經濟的私有化”和“掠奪的私有化”。
從私有化到公司治理
基于私有化出現的嚴重問題,俄共等左派提出重新國有化的主張。普京總統對此持慎重態度,肯定私有化在改造所有制上的成果,反對重新國有化,主張通過企業重組和公司治理解決私有化存在的問題。
第一,關于公司類型。俄羅斯的股份公司分為開放型股份公司和封閉型股份公司,前者是可上市公司,后者是不可上市公司。俄在大規模私有化過程建立的2.7萬家股份公司中,只有20%是開放型股份公司,80%是封閉型股份公司。俄羅斯政府和學者都主張通過企業重組將封閉型股份公司改造成開放型股份公司,以便打破內部人控制,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企業生產效率。
第二,關于融資模式。現代市場經濟的公司有兩種典型的融資模式,一種是以證券市場為基礎,即英美模式,一種是以銀行為主導,即德日模式,兩者各有利弊。鑒于俄商業銀行采取的是綜合銀行體制,在職能上與投資銀行不分;同時,俄又主張建立開放型股份公司,重視市場融資;因此,俄學者認為,俄股份公司的融資模式應該是混合模式,既靠證券市場融資,又靠銀行投資和貸款。
第三,關于公司治理。俄聯邦《股份公司法》規定:股東超過1000人的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7人,股東超過10000人的公司不得少于9人;股東超過1000人的公司,董事會的選舉須采取累積投票制;禁止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兼任,經理部成員擔任的董事不能超過董事總數的1/4;董事會的成員只能是自然人,并應有獨立董事;總經理和經理部可通過招投標辦法選聘,以優化“委托-代理”關系;對代理人的激勵機制為高薪和股票期權制。
第四,關于企業重組。首先,改變內部人(本企業職工和經理)控制股份公司的局面,增加外部投資者特別是外資持股的比例。1994~2000年,內部人持股的比重從60%~65%下降到30~35%,外部投資者持股的比重從15%~25%上升到50%~55%,國家持股的比重從15%~20%下降到10%~12%。其次,尋找戰略投資人,對企業進行大規模投資和現代化技術改造。采取出讓1/4或半數以上股份的辦法,吸引外國投資者。目前外國人已掌握俄大中型股份公司股份的30%。最后,實現資本集中化,使股東真正關心企業的經營狀況。近幾年,大股東掌握的股份和控股權不斷增加,第一大股東平均占有工業企業股份的28%,前3名大股東合計占有企業股份的45%;第一大股東掌握控股權的企業約占企業總數的1/3。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俄羅斯東歐中亞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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