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司宇寧
安徽亳州報道
62歲的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婦女李翠花手頭保留著一份沒有寫完的起訴書。該起訴書上的被告是“亳州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內司委)”。李要狀告人大內
司委插手兒子宮保林行賄案件而“給兒子造成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
李的訴狀只寫了一半,因為她向律師咨詢時,所有看到訴狀的律師都發笑,人大不是法定的行政或民事訴訟主體,這就意味著她不能通過法院提起對人大內司委的訴訟。在起訴人大內司委無望的情況下,李翠花選擇了一遍遍地上訪。對此,亳州市人大內司委主任邢軍顯得相當坦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案件進行跟蹤監督,讓錯誤的判決得到糾正,我們并沒有什么過錯。”邢軍這樣告訴本報記者。
行賄案
1997年1月23日,宮保林與葛愛俠簽訂合伙協議合伙生產經營化妝品。1999年10月,二人產生經濟糾紛,葛向蒙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宮保林提出反訴,該案由蒙城縣經濟審判一庭助理審判員喬國峰主辦。在審理期間,宮向喬國峰(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行賄人民幣5000元。喬受賄后,按照宮保林的要求,擅自改動該案的主要證據后做出一審判決。葛愛俠認為此案審判不公,于2000年1月23日請求蒙城縣人民檢察院報請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向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抗訴。蒙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了葛的申請,決定受理。在這期間,宮又分別向蒙城縣檢察院辦理此案的檢察員程某和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馬某各行賄人民幣1000元和2000元(已上繳組織)。
宮的行賄行為被發現。2001年7月30日,蒙城縣人民檢察院對宮提起公訴。當年10月22日,蒙城縣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宮保林有期徒刑二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宮保林不服,并提出上訴。2001年12月15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量刑偏重為由改判宮保林免于刑事處罰。
亳州市中院的判決出來以后,葛愛俠很是不服。她把長達數頁的申訴書遞交到了亳州市人大,市人大領導批示,讓市人大內司委“作為個案認真審查,必要時提交(人大)主任會議處”。
人大監督
2002年5月21日,亳州市人大內司委向中院發出《查閱卷宗通知書》,決定對宮保林案進行調卷審查。查閱了有關卷宗后,6月14日,人大內司委向亳州市中院發出《詢問通知書》,要求該案分管負責人和具體辦案人員到該委接受詢問。在此基礎上,6月27日,人大內司委再次向亳州市中院發出《司法監督函》,認為宮保林案二審處理不當,要求中院“慎重研究”。7月16日,亳州市中院向人大內司委送達了一份關于本案判決結果的《情況報告》,認為上訴人宮保林行賄數額較小,剛剛達到立案標準,依照“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律規定,二審的改判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人大內司委隨即向主任會議匯報,認為根據其對亳州市檢察院承辦該案的相關負責人的詢問發現,行賄人宮在被追訴前并沒有主動交代自己的行賄行為,“不應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2002年11月1日,亳州市人大常委會經過主任會議研究后,再次向中院發出《監督意見書》,表示“蒙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對宮保林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無不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蒙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改判宮保林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屬適用法律不當;此案應由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11月22日,亳州市中院向市人大常委會作了《再審有關情況的報告》。在該報告中說,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入再審,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而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除人民檢察院抗訴(本案二審后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沒有進行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若按照人大內司委的決定對宮保林案進行再審,與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相悖”。
12月2日,亳州市人大內司委又向中院發出《司法監督函》,函中表示:“各級人大監督司法機關是執行事后監督的原則,即發現司法機關在審理后確有錯誤的通知其改正。……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毋需多作說明或解釋,就是要求(亳州市中院)楊德龍院長提出。……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工作機構只要求中院依法對宮保林作出公正判決,從無任何人提出所謂‘加重’之說。……中院務必在12月5日前報告結果,不得延誤。”
維持原判
2002年12月3日,亳州市中院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了關于該案的《再審情況的報告》,說“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內司委司法監督函的要求,決定對宮保林行賄一案進行再審”,同時裁定中止二審刑事判決的執行。12月11日,亳州市中院把該案發回蒙城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并要求其查清“宮保林有沒有在追訴前主動交代犯罪行為”。
2003年4月17日,蒙城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再次判決宮保林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宮保林不服,向亳州市中院上訴。6月6日,中院派人到市人大內司委匯報該案擬判緩刑的意見。7月15日,亳州市人大常委會經過主任會議研究后,向中院發出《關于對宮保林行賄案監督意見的函》,提出以下意見:該案不宜判緩刑;蒙城縣仍判宮保林有期徒刑二年,符合2002年11月1日《監督意見書》提出的意見;人大將對此案繼續進行監督,必要時將按照個案監督的有關規定,采取進一步的監督手段。
2003年7月18日,亳州市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誰的尷尬?
亳州市人大常委會對宮保林案進行的監督,在監督過程中與法院產生很多意見分歧。
亳州市中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大要求法院進行再審“與此法相悖,因為人大沒有要求中院進行再審的權力”。
而人大內司委則認為,人大監督司法機關遵循事后監督的原則,在司法機關辦案過程中不進行干預,但發現案件辦理之后確有錯誤的,人大有權力和責任通知其改正,即發出再審的要求。市中院實際上是拒絕了人大的監督要求。
人大內司委主任邢軍認為,中院的認識“顯然有悖《憲法》、《刑事訴訟法》和《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以及《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具體案件的若干規定》”。
中院在此中的地位似乎顯得尷尬,既要堅持審判獨立,又要接受人大監督,他們關心的是,人大到底應該怎樣監督?
沒有結束的爭辯
亳州市人大對宮保林案進行的司法監督到底有沒有影響到審判獨立?在司法界引起不小爭議。
實際上,人大監督與審判獨立在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中均有明確規定。但是,二者之間究竟是什么樣的關系?如何正確把握人大監督的界限以及要不要搞個案監督?這些問題至今仍然不是十分明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利明教授認為,人大對于司法的監督是必要的,但這種監督必須依法審慎地進行,必須尊重司法的權威,必須尊重法院的獨立審判權。
王利明表示,人大在行使監督權應遵循這樣幾個原則:在監督過程中人大要尊重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權,不能代行法院的司法權,也不能直接介入或從事案件的審理工作;人大在法院審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不能發表任何有傾向性的意見影響法院的裁判,監督必須是事后的;人大在行使其對法院的監督權時,不能直接宣告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無效,也不能對法院的判決和裁定進行更改;人大不能直接對司法機關的裁判發號施令,即使對冤假錯案,也只能建議法院按司法程序進行復查或自行糾正,而不能由人大直接予以糾正。
人大監督有時會涉及具體的案件,是否應該進行個案監督,對此,王利明認為,人大不能直接對法院具體案件的審判工作發號施令,更不得通過決議的方式直接撤銷和變更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決。但他同時認為,對已生效的判決的執行如果確實發現存在問題,人大可以通過聽取匯報、詢問甚至質詢的方式加以監督。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的一位特約法律咨詢員則認為,個案監督是當前地方人大對司法工作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和一種普遍運用的監督形式。這種監督形式的出現,使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從程序性監督走向實質性監督。他說,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現有的憲法和法律關于司法監督和審判獨立的制度都需要進一步的完善,憲法和法律應當通過具體的制度保證兩方面達到一種真正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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