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王穎
北京報道
洛陽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的生活漸漸歸于平靜。但她想討要的說法,直到今天為止,還只是學術界給她的。
而導致她的法官生涯結束的案子——伊川縣種子公司與汝陽縣種子公司的《玉米種子代繁合同》糾紛,已經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二審結果維持洛陽中院做出的判決。
“這樣的判決結果也沒有什么值得我高興的。”李慧娟苦笑著搖頭說,這個案子中間的事情太復雜了。
法官罷免風波
李慧娟在審理該案后作出的(2003)洛民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中的一句話,成了一枚沒有被發現的定時炸彈。因為評判《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與《種子法》相沖突的條款“自然無效”,被河南省人大認為是“違背了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侵犯了權力機關的職權,是嚴重違法行為”,繼而,根據河南省和洛陽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文件,洛陽中院黨組于11月7日撤銷李慧娟的審判長職務,并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審判員資格。
11月初,李慧娟將一份“情況反映”通過中國女法官協會送至最高人民法院。同時,該事件也由此引發了學術界,乃至整個法律界對其中反映出的司法實踐和改革問題的討論。誰來審查地方性法規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此事的通報上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無權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更不能在裁判中對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進行評判。
“從裁判應當說理的角度而言,如果法院在不一致或者相沖突的法律規范之間進行了取舍,當然應當在裁判理由中闡明取舍的原因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孔祥俊在《法制日報》上撰文道,由于各地司法環境差異較大,一些法院因在裁判文書中評判下位法如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的抵觸而受到責難,或者其自身因擔心受到責難而不敢在裁判文書中進行選擇適用的評價,致使說理不充分或者未予說理。這些問題實際上都不屬于是否應該在裁判理由中作出評價問題,而是司法環境的外部影響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姜明安教授告訴記者,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法院對法規、規章無任何審查權的現狀是應予改進的。
“《憲法》既然規定了法制統一原則,《立法法》既然規定了法律、法規、規章的位階,法院在辦案時遇到了同一問題存在兩個相互沖突規范時,就應允許其自行依法選擇適應法律效力高的規范,而不宜要求法院層層請示,乃至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答復。”姜明安對記者說。
“普通法院在保障法律法規符合憲法,或者下位法遵從上位法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告訴記者,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即使有憲法法院,普通法院在違憲審查方面也還是有一定權力的。在荷蘭,它沒有憲法法院,就是靠普通法院審查違憲和其他法律沖突,保障法律統一的。
“設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在短時期來說都是不太可能實現的。”法學家江平對記者說,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違法,需要一個更高的機構處理。按照我們現在的法律,只有全國人大才能夠撤銷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法規。但是全國人大從來都沒有撤銷過,另外,撤銷的程序、具體機構也不明確,沒有專門規定如何撤銷、具體由誰操作、誰來審查、誰來通過。這對于司法實踐是十分不利的,應該有所改變。
司法改革呼聲
200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司法保障》一文中強調,人民法官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積極投身司法體制改革,為建立與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完善的司法體制而努力。
然而,如果投身司法體制改革的法官將可能受到撤職、處分,甚至更嚴重的人身權益侵害,是不是還會有法官愿意做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者呢?
“通過這個案件折射出,司法獨立規則缺乏所帶來的法官生存方面的問題”,賀衛方對記者說,司法獨立性的一個重要體現是,法官在其司法事務中,對于他所處理的案件享有一個排他性的權利,沒有人可以干預他對案件事實的論證,以及對案件適用法律的取舍。法官惟一受到制約和影響的應該是上一級法院,當法官對案件的判決發生了法律解釋上的某種錯誤或爭議的時候,上級法院有權對案件適用法律做出重新解釋,甚至于改判,這是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賦予上級法院的權力,即下級法院必須服從于上級法院的審查的一種權力。
“人大對一府兩院有監督權。但監督權的范圍有多大,監督應采取什么形式和手段,遵循什么程序,目前法律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姜明安告訴記者,一般來說,人大對法院的監督可通過審查法院工作報告、對法院提出質詢、罷免法院院長等形式進行。在國外,對法院的判決有異議,一般都通過上訴途徑解決。而且,上訴審無論是否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都不會追究辦案法官個人的責任。法官只有在瀆職(通常為受賄)的情況下才會被追究責任。
立法機關的監督權和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各自的邊界在哪里?特別是在司法機構由立法機構產生的情況下,如何保證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和自身合法權益?這是在司法改革推進中的深層次問題。
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根據十六大精神,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維護司法公正”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總結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基礎上,提出了繼續推進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設想。
肖揚在他的文章中表明,今后一個時期,要繼續圍繞理順完善法院體制、科學設置訴訟程序、有效監督司法裁判、切實解決執行困難、規范法官職業行為、確保法院獨立審判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把法院的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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