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敖曉波來源:
本報訊(記者敖曉波)證監會近日制定了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該準則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治理準則強調,證券公司對客戶負有誠信義務,不得侵犯客戶的財產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得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委托管理的資產和客戶托管在公司的證券等。
除此之外,證監會對2001年發布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也進行了重新修訂,并就進一步加強證券營業部內部控制提出了幾點意見。
首先,加強對證券營業部的人事管理。營業部負責人、營業部電腦部、財務部負責人應實行定期崗位輪換。輪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對于已實行集中交易的證券營業部,經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意后,輪崗周期可適當延長至5年。
其次,明確證券營業部的崗位設置和責任。營業部要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度,現金、有價證券等的保管應與賬務記錄相分離;證券營業部的前臺交易與后臺結算相分離;差錯損失的確認與核銷確認相分離;電腦人員、會計人員之間及與其他業務人員之間職責不能交叉。
第三,建立健全證券營業部稽核制度,加大現場稽核力度。證券公司稽核部門原則上應每年(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未實行輪崗的證券營業部必須每年至少一次)對證券營業部的經營情況進行一次現場稽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