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商業銀行法》修正草案三審稿引起了市場關注。截至發稿日期,專家向記者表示,此次修改將為業內關注并呼吁的混業經營留下一定的法律空間。
目前我國實施的《商業銀行法》是1995年5月通過并開始實施的,距今已有8年之久。其備受矚目的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投資。”在今年10月,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該法律進行的二次審議中,第43條的第二款被修改為: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次的三稿出臺在商業銀行混業經營方面不會有實質性的突破。只是為今后的發展預留出一定的空間,不能指望這次就完全放開。”某消息靈通人士透露。
相當一段時間以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能否被突破,一直是業內探討和爭論的熱點。
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于今年3月間向人大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商業銀行法》。馬蔚華指出,《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禁止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國商業銀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他建議放棄對混業經營的法律限制,允許商業銀行進行混業經營;或者采取分步放開的政策,在過渡期內首先取消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的限制。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周正慶也談到,在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時候,需要有前瞻性,給深化金融改革留下空間。
作者:吳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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