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宏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大股東抽逃資金1.4億元,幾成空殼,而大股東早已逃之夭夭。國內股份公司類似的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抽逃資金的事情時有發生,它反映出我國在公司內部治理、政府監管和法律法規方面的諸多漏洞,很值得深入解剖———
外商抽逃資金 中方蒙在鼓里
2002年9月11日,剛當上沈陽宏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采公司)總經理不久的季斌發現和自己同住一所住宅的宏采公司外商代表廖信雄在燒文件,還把一包東西神秘地交給了剛從臺灣來沈陽的哥哥。季斌心下生疑,第二天一早來到廖的哥哥所住飯店,以公司總經理的名義要回了這包東西。回去打開一看,里邊居然是外方股東抽逃公司資金、轉移收益的全套儲蓄卡和銀行單據,而且抽逃資金已達5年之久。13日,廖信雄倉皇逃往臺灣,此后再沒回過內地。
宏采公司是1996年末由3家公司組建的中外合資企業,外方股東是新加坡和興私人發展有限公司,中方股東是遼寧普臣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和遼寧金城房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6500萬元人民幣,其中外方股本占54%,中方股本46%。公司經營的沈陽南五馬路的“城中花園”住宅項目是沈陽的“黃金地段”之一。
經沈陽慧金會計師事務所初步審計,1998年至2002年6月,外商共抽逃和侵占公司資金1.4億元。由于外商的肆意鯨吞和揮霍,截至2002年9月,宏采公司負債總額達3.34億元,累計虧損近3800萬元。
抽逃資金普遍 已成一大惡疾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教授證實,在國內企業中,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抽逃資金、非法轉移收益的問題相當普遍。特別是在上市公司中,小股東人數眾多,力量分散,對大股東難以實現有效制約,因而此類問題較為嚴重,有些大股東將上市公司當成自己的“提款機”。
有關部門公布的一組數據觸目驚心:自2002年下半年以來,接受普查的1175家上市公司中,57.53%存在被大股東占用巨額資金現象,被占資金合計966.69億元,超過去年全年首發新股融資額,平均每家被占用1.43億元。
股份制企業的另一類型———券商抽逃資金的嚴重程度不亞于上市公司。最近曝光的“民生證券危機”中,大股東中國泛海抽逃資金數額之巨令人咋舌:2002年6月,中國泛海以光彩集團名義,用民生證券自有資金作質押取得貸款;此后,中國泛海的關聯企業分3次從民生證券抽取資金2.5億元。
大股東抽逃資金的手法并不復雜,關鍵的一招棋是———控制公司。宏采公司的外方股東就是以最大出資人和朋友的雙重身份,騙取了中方信任,進而將公司所有重要位置安上了自己的人,外商代表一人掌管了公司所有重要印章,獨攬公司經營管理大權,從資金的審批到匯款全是自己說了算。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伏軍介紹,大股東抽逃資金的手法主要有三種:一是明目張膽地進行現金的直接流動。大股東直接借用、挪用公司募集資金,在賬上表現為“其他應收款”。二是通過不公平的關聯交易暗地里轉移公司收益。三是用擔保方式轉移風險。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一般是集團公司,它的子公司還有一些非上市企業。作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集團公司讓上市公司用自有資金為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作擔保,變相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負擔和風險。由于集團公司結構復雜,這些資金常常是在內部一運轉就找不到了。
中國證監會上市部主任楊華說,控股股東把上市公司當成“提款機”,帶來的直接后果是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下滑,甚至被“掏空”,導致經營失敗,由此引發一些上市公司資信狀況惡化,公眾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害,控股股東也處于唇亡齒寒的境地。楊華表示,今后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建設,給予失信者冷淡待遇甚至市場禁入。
解決抽逃問題 要從三方入手
吳曉求認為,抽逃資金現象嚴重,反映了我國相當多企業的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缺乏基本的誠信義務。現在有些投資方想當大股東的愿望過于強烈,這不正常,不少人想控制公司,而隱藏在“控制”背后的是損害其他股東權益的動機。
伏軍認為,要實現公司的良性運轉,需要市場力量、政府監管、法律制度三方共同作用,而目前我國在這三方面都有待改進。從市場來看,我國股份公司內部缺乏中小股東對大股東有效的制約機制,缺乏股東對公司管理層的有效監督機制,這導致大股東為所欲為。從政府監管看,負責上市公司監管的中國證監會職權尚有局限,比如它對上市公司的賬戶還無權直接調查,而美、德、英等國證券監管機構都有這樣的權力。從法律制度來看,我國直接打擊資金非法轉移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缺乏對會計、審計等中介機構的問責機制。尚未建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當中小股東利益受到大股東侵害時,中小股東還難以代替公司直接起訴大股東。
伏軍說,西方國家對資產非法轉移的打擊相當嚴厲,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如美國各州都有“欺詐性轉移法案”,對約束和打擊資產非法轉移作了詳細規定,確立了禁止優惠性支付的原則。尤其值得我們借鑒的是西方公司內部的一些制度。比如德國有一套名叫“職工共管”的制度,規定公司監事會成員必須有50%來自職工,這樣大股東在資產中的份額再大,在監事會也只有50%的發言權。英美等國則在公司董事會內部成立審計委員會、行政委員會等專門機構,來制衡公司管理層的權力。
吳曉求認為,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已經推行了獨立董事、投票回避等制度,但在執行中落實不到位,很多時候制度成了一紙空文。他特別提醒,與外商合作時,要對其資信狀況、履約能力、誠信義務的歷史背景進行透徹的了解,有時必須到實地進行調查。
《市場報》 (2003年12月25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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