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我公司就近日獲悉的公司主要股東股權狀況公告如下:
一、我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收到公司第四大股東泉州市閩發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向我
公司提供一份泉州市閩發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州閩發物業”)于2003年6月6日與公司第一大股東王棟、公司第三大股東福建大乾數字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乾公司”)以及公司原董事長林起泰簽訂的《合作框架協議書》,協議將王棟所持有的宏智科技的股份1983.8萬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18.03%)轉讓給泉州閩發物業;林起泰代表大乾公司6名自然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大乾公司100%的股權以承擔債務方式全部轉讓給泉州閩發物業或由泉州閩發物業指定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同時在股權過戶前,王棟將其持有宏智科技的股份托管給泉州閩發物業或由泉州閩發物業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林起泰等6名自然人股東將所持有的大乾公司的全部股權托管給泉州閩發物業或由泉州閩發物業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該《合作框架協議書》附有一份王棟于2003年6月6日與泉州市閩發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書》,協議將王棟所持有的宏智科技的股份1983.8萬股以81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讓給泉州閩發物業。
二、我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東李少林向公司提供的2002年12月12日由李少林與公司原董事長林起泰簽訂的《股份轉讓意向書》。在《意向書》中約定李少林將其持有的宏智科技1736.7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5.79%)在符合法定和轉讓條件時全部轉讓給林起泰,轉讓價格為1736.7萬股中的1000萬股以每股6元的價格轉讓,共計人民幣6000萬元,剩余的736.7萬股以不低于6元的價格轉讓(具體價格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定)。在李少林收到林起泰支付的股份轉讓定金至股份過戶手續辦理期間,除保留相應股份的股份處置權以及宏智科技對外擔保和借款的表決權,其他股東權利無條件委托給林起泰自主行使。同時,林起泰作為受讓方,保證其收購股份的定金、轉讓價款的來源正當、合法,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三、我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收到《福建大乾數字信息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大乾公司6個自然人股東林起泰、唐俊、莊縵、蔡茂富、余圣爭和李嵐作為轉讓方于2003年6月6日與受讓方張凱、朱峰、廖黎明、張建忠、黃曼民和楊瑞林等6個自然人簽訂該協議,協議約定林起泰等大乾公司的6名自然人股東將其持有的大乾公司100%的股權以承債式方式轉讓給張凱等6個自然人,即受讓方無需向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而由受讓方承接大乾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并負責清理。
四、2003年12月1日由于泉州市閩發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福建大乾數字信息有限公司、王棟以及林起泰合作協議一案,法院裁定將王棟持有的宏智科技1983.8萬股的股份予以凍結(詳見2003年12月3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和《證券時報》的公告)。
五、2003年11月13日由于高蕾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本公司股東福建大乾數字信息有限公司債務糾紛一案,法院裁定將福建大乾數字信息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1446.2萬股的股份予以凍結(詳見2003年11月17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和《證券時報》的公告)。
六、2003年11月26日,林起泰、魏劍輝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李少林上述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法院裁定凍結李少林所持有的本公司1736.7萬股的股份(詳見2003年12月3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和《證券時報》的公告)。
七、我公司于2003年12月9日收到王棟與胡海仁于2003年6月6日單獨簽訂《股權托管協議》,將其所持有的宏智科技1983.8萬股的股份委托給胡海仁管理,托管期限自托管協議簽訂之日起至2008年6月6日止(詳見2003年12月11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和《證券時報》的公告)。
八、公司第二大股東李少林于2003年12月23日向我公司提交其個人聲明,聲明中稱,鑒于林起泰違背與其簽訂的《股份轉讓意向書》中的有關條款,并就股份轉讓事宜提起訴訟,決定中止授權林起泰代表其行使股東權利的委托。
特此公告。
董 事 會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