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平 汪競
我國政府在對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改革思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建立需要在各層次之間建立一個適當合理的比例關系,這種比例關系通常用各層次提供的退休金替代率來衡量。替代率的設
計目標是養老金應該能維持職工及其撫養者退休前的生活水平。據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將退休金替代率由以前80%的高替代率逐步降低到60%左右,考慮到在發達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大多在30%--40%之間,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應該有進一步降低的可能性。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金替代率不斷降低,僅能維持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如果沒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將意味著退休職工的生活水平僅維持在生存線上,必然給社會帶來很大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對傳統養老保險的改革亟需充分發揮企業年金重要的補充作用。
年金“萎縮癥”
盡管企業年金在我國的大政方針中已經確定,但企業年金的發展并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沒有得到優惠政策的支持。在稅收優惠方面,我國現行的稅法中沒有單獨規定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方案。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規定,企業舉辦企業年金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免稅。但目前實施稅收優惠的地區僅限于遼寧試點地區和中關村高科技園區。而且即使是實施稅收優惠的試點地區,對個人在參加企業年金時,繳費在多少比例內可以享受免繳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仍然沒有規定,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缺憾。企業年金的發展亟需有關部門出臺全國范圍的優惠政策,然而有關部門則希望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完成之后再發展企業年金,因此遲遲不肯出臺相關政策,只允許先在試點地區實施稅收優惠,造成目前企業年金發展速度緩慢,地區行業間不平衡。盡管目前企業年金已形成200億的基金規模,但大多是在企業年金制度建立初期,由于國有企業占絕大部分,企業領導比較重視,職工普遍歡迎,基金積累很快達到一定規模。隨著國有企業改制的深入,股份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的增加,企業法人受短期行為及利潤最大化的驅使,如果沒有優惠政策,往往不愿意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長此以往,企業年金甚至會出現萎縮趨勢。
稅收優惠是關鍵
從國外的情況看,企業雇主舉辦補充養老計劃,很重要的一點是企業年金可使企業和職工充分享受到政府的稅收優惠。沒有一定的稅收優惠,這種自愿性的企業年金計劃不會有很大的發展。企業年金計劃的運行過程一般包括三個環節:企業和職工個人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企業年金計劃(主要是基金式計劃)取得投資收入、企業年金計劃向退休者支付養老金。如果我們借助字母E(代表免稅)或字母T(代表征稅)來表示政府在以上三個環節之一課稅的情況,那么目前大多數西方國家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征收模式可以表示為EET。即允許企業和職工將向私人養老保險計劃的繳費支出從企業或個人的應稅所得中扣除,對私人養老金計劃的投資收入也不征稅,只對退休職工從私人養老金計劃取得的養老金進行征稅。與西方國家普遍遵循的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原則相比,EET的征稅模式無疑是對企業年金計劃的一種稅收優惠,充分調動了企業和職工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
首先,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是鼓勵企業開辦企業年金計劃的最有效的措施。對于企業來講,如果國家允許雇主向企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在稅前扣除以及對企業養老儲備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免稅,那么就可以使企業以較低的成本建立和運營企業年金計劃,以達到鼓勵和刺激企業建立該計劃的目的。
其次,對于職工個人來講,由于個人所得稅使用累進稅率,所以對職工向企業年金計劃繳納的保險費給予免稅(即允許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措施,可以使職工避免在工作期間按較高的邊際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使職工退休后要從企業年金計劃領取的養老金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于職工在退休期的整體收入水平下降,所以這種養老金適用的邊際稅率會大大降低。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下,職工取得的工資不僅要納稅,而且將稅后工資進行儲蓄所得到的利息也要繳納所得稅,如果政府對企業年金計劃的投資收益免稅,那么即使國家同時還規定退休職工從企業年金計劃領取的養老金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不考慮推遲課稅給職工帶來利益的情況下,職工最終也能夠從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中獲益。
不可忽略的原則
筆者認為我國在制定企業年金計劃稅收優惠政策應以優惠企業為主。從企業年金計劃運行的課稅三環節來看,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1、企業年金計劃的投資收益免稅。
2、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職工個人的繳費目前不宜稅前扣除。第一,我國職工的儲蓄意識較強,而且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免稅,即使繳費環節沒有稅收優惠他們也會積極地繳費。第二,職工繳費不免稅可以使財政在承受能力范圍內盡量提高企業繳費部分的稅收優惠比例,刺激企業自愿舉辦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第三,允許職工個人的繳費在稅前扣除,從稅收征管上看也不易管理。
3、企業繳費部分作為職工的免稅收入,當期不繳納所得稅。這樣企業的繳費可以直接給職工帶來當期的稅收利益,職工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呼聲可能就會加大,企業為了“投其所好”,可能就更愿意舉辦企業年金計劃。
4、職工領取的養老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不能完全照搬國外的EET稅收征收模式,這主要是考慮到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對于政府來講,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必然會造成稅收收入的減少,給財政帶來一定的壓力。因此,國家在制定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政策時,既要考慮以稅收優惠的方式鼓勵企業和職工為將來的退休收入進行儲蓄,以減少他們對公共養老金制度的依賴,同時又不能不考慮國家的財政承受能力。同時,為防止人們濫用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偷稅或避稅,在給予企業年金計劃稅收優惠的同時,也要加大監管的力度,制定一些反偷稅或避稅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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