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財,顧名思義,是指委托人將自己擁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委托他人管理、處分以獲取收益,受托人獲取報酬的行為。在實踐中,委托理財大量發生在具有投資需求的行業或領域內,許多具有閑置資金或有高額利潤需求的投資人往往采用委托理財的方式,將資金交給具有專門理財經驗的人員或機構進行管理、經營以獲取收益和確保資金安全。目前上市公司往往將募集獲得的資金通過委托理財方式處置。
近來,由于國內證券市場狀況持續不好,導致若干理財賬戶出現大量虧損,安琪酵母便是一例,許多委托人在賬戶虧損嚴重又無法得到受托人合理補償的情況下紛紛訴諸法律,要求得到司法救濟。
由于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關于委托理財的司法解釋,所以對于委托理財的糾紛處理還要本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態度,而不能一概而論。
具體判斷一個委托理財行為的法律性質,首先要看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內容,同時也要考察實際履行的方式,從而準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實踐中,當事人由于存在規避法律或不懂法律等原因,總是在合同中訂立一些與合同名稱不符的條款內容,而且實際操作中往往各執一詞,加上取證困難,實際上不利于當事人特別是委托方權益的保護。所以,根據合同約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綜合判斷具體行為性質尤為重要。
信托和委托
廣義的委托理財關系包括委托代理和信托。委托代理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經營管理委托財產,所有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擔。信托則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資產。所以,以誰的名義進行管理處分就成為二者的本質區別,以委托人名義管理處分就是委托代理,以受托人名義管理處分就是信托,這就是二者的主要區別。由此,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調整的法律規范也不同,委托代理關系主要靠《合同法》來調整,信托則主要靠《信托法》來調整。由于目前資金信托必須由中央銀行進行審批和管理,所以絕大多數理財關系都是委托關系。
證券公司作為受托人的處理
理財合同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主體上看,如受托人是證券公司,應當遵守2001年11月28日證監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1]265號)的規定,即要有監管部門確認的資格,不得承諾收益等。但受托人是非證券公司的則不受此規定約束。
理財資格會否構成合同無效
如受托證券公司沒有理財資格,或受托非證券公司超越經營范圍從事理財業務是否必然構成合同無效。我們認為,雖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沒有規定資格或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視為無效,但根據最高法院在類似糾紛中的處理意見,只要在訴訟過程中的一審判決下達前,受托人獲得了有關業務資格或公司增加了經營事項,則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借貸和委托
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最重要的是分析和研究理財行為的法律特征,即:(1)有明確的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訂立的理財合同;(2)有具體確定的委托期限;(3)有一定擔保或監督措施;(4)有財產(資金)的實際履行支付;(5)收益的分配。
除前四個法律特征外,第五項特征則是委托理財糾紛定性的分水嶺,即關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收益分配的合同約定。一般有兩種,一是受托人在合同中對委托人獲取固定收益作出承諾,就是我們常說的保底條款。另一種則沒有約定保底條款。
作為委托人獲取固定收益的保底條款,代表了委托人追求資金安全,回報固定的投資意圖,其在主觀上并沒有承擔一切有利或不利的委托事務后果的打算,應理解為是借貸行為。而沒有委托人獲取固定收益保底條款的,即一切委托后果均由委托人自己承擔,則應屬委托行為。
合法借貸和非法借貸
如理財合同被確定是形式委托實質借貸的,應當按照有關借貸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即一方是公民的應當按照有效借貸的處理,利息不應高過人民銀行利率的四倍。如果雙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視為無效借貸,按照無效合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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