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焦艷玲
十三香調味品越來越成為眾多家庭廚藝佐料的首選,享受美食之余,人們也在納悶“十三香”究竟是一種調味品的通用名稱,還是可以注冊的商標?這源于前段時間的一起行政糾紛,山東一家調味品廠不同意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十三香”注冊為商標。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商評委的裁定,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的“十三
香”商標予以注冊。
河南省駐馬店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申請注冊“十三香”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糕點、鍋巴、食鹽、醬油調味品等。該商標注冊后,若未經其允許他人不得使用該商標,否則將構成侵權。而原告山東一家調味品廠是目前市場上眾多生產十三香調味品的廠家之一,故商標局初審公告后,原告就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商標局受理后駁回原告的異議申請。后原告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商評委裁定原告所提復審理由不成立,對“十三香”商標予以注冊。原告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原告認為第三人王守義集團公司申請注冊的“十三香”商標是一種調味品的通用名稱。“十三香”中的“十三”表示了該調味品的原料、成分及數量,“香”表示了該調味品的性質特點。目前,生產該名稱產品的廠家很多,原告亦是生產“十三香”調味品的廠家之一。
第三人王守義集團公司則提出,“十三香”不是調味品商品的通用名稱。該調味品亦不是由十三種天然香料研磨而成,故“十三香”也不表示原料的成分及數量等特點。“十三香”是特定名稱,該名稱及其品牌信譽是自身多年苦心經營創造出來的,并取得了區別于其它調味品的顯著特征,使得廣大消費者便于識別商品來源。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第三人王守義集團公司長期生產、宣傳、使用“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已在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王守義”與“十三香”具有緊密的聯系,“十三香”是王守義集團調味品商品的名稱,“十三香”已具備商標的顯著性。而原告列舉的有關廠家使用“十三香”作為調味品商品名稱的時間均晚于第三人的使用時間,且多數發生在第三人“十三香”調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目前尚無證據證明“十三香”在調味品行業中達到通用名稱的程度,原告所提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十三香”為調味品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同時,原告認為“十三香”屬于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主張亦缺乏證據支持。據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維持商評委裁定的判決。這就意味著,今后除王守義集團之外,其它調味品廠不能再用“十三香”作為自己產品的名稱,否則將構成侵權,要承擔民事責任。
《市場報》 (2003年12月22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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