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已經覺醒了嗎?2004年的中國將呈現出哪些更富新意的面貌?經過25年的改革之后,中國是否又處于另一個十字路口?阻礙中國前行的最重要的障礙是什么?我們該如何向世界表明,中國提供的機遇遠遠大于挑戰?
作為中國領先的商業媒體,《經濟觀察報》的觀察家年會,將邀請中國最頂尖的商業、學術領袖與高級政府官員,共同探討2004年中國的經濟走向,并作出某種或許過分大膽的
預測。我們期待,這種討論能夠增進世界乃至中國人自己對于中國的理解!
12月20日--21日,本次年會在北京中國大飯店舉行,新浪財經全程圖文專題直播本次會議。
以下是(專題論壇六:居住改變中國之“土地·投資·經營”議題二)華遠集團董事長任志強先生發表演講:
張頤武:謝謝許先生。下面各位已經有反饋了,有問任志強先生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我來自國有企業,我們企業有許多未出讓的劃撥用地,能否尋找一種方式例如合作,而避免掛牌上市?第二個問題,開發商的聯合恐怕很難,作為個案可以,但是每塊地都聯合就很難。
任志強:按照北京市新的規定,國有劃撥的土地如果沒有轉讓成商業用地可能就得掛牌,不掛牌可能是跑不過去了,除非你自己成立一個開發公司,你自己建設,然后悄悄把開發公司賣了。這也是一種方式。但是,你轉成開發公司的時候,這個土地轉讓就等于自己給自己用地,是可改變用地性質的劃撥土地,在很多地方是可以實現的。
至于開發商的合作,我不認為開發商不能合作,很多開發商都跟我們共同合作,比如我們和萬通合作的,最初萬通大廈的土地就是我的并不是把地賣給他就完了,我們都是合作,雖然我從大股東變成小股東了。其他的項目上,我們跟萬通還有其他的合作。山東魯能進北京也是跟我們合作以后合作的。城建的投招標也可以合作,我和趙總也有一些合作,首創陽光是地產公司,同時也是我的股東,我們之間從股權上有合作,項目上還有合作。不能合作的人,最主要的是你沒解決你創新思想觀念的問題,傳統的觀念是要求把別人打敗,在競爭當中只能你生存,所以我們最早的競爭叫做摧毀對方生存的余地,這是英文轉換過來的一種解釋概念,F在新的概念叫做雙贏,你仍然不能雙贏,老想把別人打敗,你自己獨生的話,那這個公司早晚得垮了,不是說你舉牌勝了你就贏了,有可能你贏了,價格過高你垮了,如果你合作的話,名義上得的少了,但是生存得很好,不會那么累。沒有雙贏的局面,可能最終垮的是你,而不是善于合作的這些公司。
張頤武:開發商的成本這一塊,將來土地會有很大的提高,一方面是所謂拆遷的成本,征地的成本,向所謂的弱勢群體傾斜。另外,弱勢的壓力集團也很強勢的搞出了很多訴求,這個訴求都對房地產的開發形成了很大的壓力,我覺得這個挑戰,對于開發商來說,成本的攤高是一個趨勢。目前長遠來看,這個趨勢朱炎地明顯起來了,這些成本攤高究竟怎么樣和政府談判、博弈、平衡,怎么樣獲得自己利益的同時,讓社會比較平衡地運行,F在房地產開發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另一方面也被批評得很厲害。開發商將來面對的挑戰非常的嚴峻,土地獲取的資源上面面對著很大的挑戰。在媒體里面,一方面,開發商在實際運作中間是強勢群體,但是開發商在媒體里面是弱勢的群體。媒體是同情實際生活中的弱勢群體的,這樣作為很多非常矛盾的現象,F在的情況究竟應該怎么樣解決,我也沒有什么答案,任總能不能再回應一下這些問題,趙總提出來的問題,拆遷的問題、征地的問題,怎么樣和政府協調,和政府協調其實也要和很多具體的打交道,開發商怎么處理和政府的公共關系,和媒體的公共關系和弱勢群體的公共關系,對開發商來說都是高成本的挑戰,過去開發商對這些公共關系考慮得不夠充分,現在這種關系變成了非常高風險的挑戰,請任總簡單地回應一下。
任志強:土地出讓和拍賣分為兩類,一類是熟地出讓,某個工程拆遷以后,拿到政府中間進行掛牌或者拍賣。另外是毛利出讓。毛利出讓說句實話政府是不公平的,政府把所有的矛盾都推給了開發商,而自己想從中獲利。
正規來說,香港拍賣土地的時候把所有的條件都具備了,提出我要這么多錢,這很清楚,我有勞動,我把生地變成熟地,我付出了,所以我提高拍賣價格,我很合理。中國政府沒有能力和錢做這個事情,所以就把矛盾推給了開發商,剩下的問題就是市場秩序的問題,市場秩序和市場規則在我們中國法律是滯后的,尤其是今年的一年,法律是加快建設速度的時候,未來的幾年中,可能法規和法律的建設速度會越來越加快,只能靠法律和法規解決,開發商不能代表政府來解決,因為按照憲法的規定,是政府的權力,開發商只是被委托的權力,如果不能從政府的角度解決這些爭議、拆遷、安置等各種矛盾的話,最后增加的是交易成本,增加一些市場規則引起的矛盾。
最近政府在出臺有關拆遷的指導意見,也在加強相關的法律建設。我想,像剛才許先生說的,我們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土地向協議出讓向規范化的公開市場過渡的階段,這個過渡的階段中政府沒有解決的問題是非常多的,而法律的建設才有可能有助于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得到的結果是,如果我們受政府的委托去拆遷,比如說我們做地鐵四號線的股東委托,去拆地鐵四號線的站點,我們找不到任何的法律保護我們,老百姓不肯走怎么辦?我們地鐵四號線是不是就不干了?這里面大量的違規,既是因為政府法律出臺的原因,也是政府要上這些項目的原因。目前的問題老是政府在生病,我們在吃藥。最好是政府生病,政府自己去吃藥,先把政府的問題解決好以后,才有可能使整個市場更加規范。
11號令要我來說應該是違法的,因為我們法上的規定,人大通過的法規定,協議出讓是法律允許的,房地產法是大法,國土資源部的11號令只能是行政法規,不能行政法規否定法,只能法來否定行政法規,但是我們后面恰恰有一條,解釋權是在主管部門。如果按照美國的法律情況看,這個可能要用行政訴訟法告他,你不能違背人大通過的法律,由行政部門去限定不允許這個,不允許那個。河南出現一個問題,地方政府的法規和國家的法出現了矛盾,所以地方法官判的時候,按照國家的法律應該是如此,我不同意執行地方法,所以法官也被撤掉了,現在很多人都提出,到底地方法規能不能違反國家的法規,這些解決都需要解決,然后才能解決市場的問題。
張頤武:還有問任總的問題,我來自天津,土地出臺之后,我作為開發商合作,對方作為初級的開發商,收回土地利益的最終收益,而我投資的為對方所有,如何避免。
任志強:合作最簡單的辦法,他出地,你出錢,兩個都折成股權,怎么資產都歸他了呢?你可不能說土地證是他的,上面蓋樓你們兩個分樓,就沒有保護了,那是你自己的問題。你們變化一個公司,各有各的股權,土地的產權證和房屋的產權證是在這個公司的名下,就按照股權分立,不會把你的資產拿走的,這是一個合作的方式問題,把合作的方式解決好的話就不會出現這些矛盾了,中國是保護合法,不合法的話,就得不到保護,丟了只有自己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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