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券商客戶資產管理答記者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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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2月19日 06:34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全面規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北京消息 12月18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簽署第17號證監會令,公布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針對市場各方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 問:能否介紹一下《試行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批準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經過幾年的發展,資產管理業務成為我國證券公司與經紀業務、投行業務并列的三大業務之一。到2003年11月,全國132家證券公司中已有70家開展了資產管理業務,管理的資產總計近700億元,對證券市場有舉足輕重的影響。隨著證券公司管理資產規模的不斷擴大,資產管理形式也從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即“一對一”的資產管理業務)向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即“一對多”的資產管理業務)發展。 但是,由于此項業務在我國開展的時間較短,缺乏相應的規范和監管措施,證券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致使資產管理業務活動很不規范,潛伏著較大的風險。為規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2001年1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2001年《通知》”);2003年5月,針對部分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集合理財的實際情況,為防范風險,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2003年《通知》”),要求已經開展此類業務的證券公司對其業務行為進行規范,其他證券公司暫停開展此類業務。 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上述兩個《通知》對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規范力度不夠,對諸如集合性資產管理業務等創新業務尚存在監管真空,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為此,中國證監會在廣泛征求市場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并發布了《試行辦法》,以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全面規范。 問:與2001年《通知》和2003年《通知》相比,《試行辦法》有哪些發展和變化? 答:《試行辦法》是在原來兩個《通知》的基礎上制定的,并有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與原來的《通知》相比,《試行辦法》有如下發展和變化: 一、將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正名為“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并增加了業務類型。具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但可以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作為試點單位的,還可以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以及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二、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除可投資于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還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合法的金融產品。 三、在2001年《通知》的基礎上進一步對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了規范。除重申證券公司在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中不得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外,還明確要求證券公司自身加強風險控制,并將委托資產最低金額限定為100萬元。 四、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重點規范。《試行辦法》對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格條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當事人和合同安排、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審批和持續監管等進行了全面的規范。 五、突出投資者利益保護,增加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的內容。為了推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規范運作,《試行辦法》規定了明確的持續監管措施和外部審計制度;對于證券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中發生的違規行為,規定了嚴格的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問:《試行辦法》對目前證券公司開展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和取得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有無影響? 答:《試行辦法》充分保持了政策的連續性,對目前證券公司已經開展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和取得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資格并無實質性影響。 《試行辦法》實施前中國證監會已核準的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繼續有效,自《試行辦法》實施之日起自動變更為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已取得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到中國證監會機構部換領《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但是,證券公司開展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存在不規范做法的,應當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規范。 問:《試行辦法》規定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資產管理業務有哪些區別? 答: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作為一項新業務,是《試行辦法》重點規范的內容。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資產管理業務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管理主體不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主體是依法設立并經監管部門核準可以從事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主體是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行為規范不同。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基于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試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則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 三、市場定位和客戶群體不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面向具有一定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而證券投資基金則主要面向廣大的公眾投資者。《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客戶數量沒有限制,而是由市場來決定和調節。 四、推廣方式不同。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公開銷售或推廣。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及推廣機構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同時,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已經是有關證券公司或推廣機構的客戶。 總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證券投資基金雖然都屬于資產管理業務類型,但是相互之間有明顯的差異,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共同推動我國金融市場中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 問: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復雜形式。與一般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相比,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涉及的當事人較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復雜,管理要求高、難度大。為此,對于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現階段將限定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試點。 在試點階段,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采取從嚴掌握的原則,僅允許治理完善、內控嚴密、資本充足、運作規范、信譽良好的證券公司試行辦理此項業務。待積累一定經驗后,再逐步推開此項業務。 《試行辦法》明確規定,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除應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并持續具備資格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2、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3、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客戶資產的情形;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采取哪些計劃類型? 答:《試行辦法》規定,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選擇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應當主要用于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以及其他信用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于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并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則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問: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需要哪些審批程序? 答: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試行辦法》及審慎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類型不同,有關的審批程序也有所不同。其中,對于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材料,中國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審核,并向證券公司出具是否有異議的書面意見;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證券公司方可推廣其所提交備案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對于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進行全面審核,做出予以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問:如何理解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之間的關系? 答: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以設立和運作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方式進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一系列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組成。每一份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由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單個客戶三方當事人共同簽訂,同一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項下的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除客戶名稱、合同金額不同外,其他內容相同。 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每一份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最低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每一份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最低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劃分為均等的份額,合同金額應當為每一份額所代表金額的整數倍。客戶按照其合同金額所擁有的份額在整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中的比例享有收益、承擔損失。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所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其投入資金的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做出約定。 問:哪些機構可以成為資產托管機構?資產托管機構在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中承擔哪些職責? 答:為保護客戶資產的安全,《試行辦法》明確規定,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交由資產托管機構進行托管。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為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目前,只有21家商業銀行可以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托管業務。 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運作過程中,資產托管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1、安全保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2、執行證券公司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并負責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運營中的資金往來;3、監督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經營運作,發現證券公司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4、出具資產托管報告;5、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問: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推廣機構有無特別要求? 答:《試行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商業銀行代理推廣。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機構不得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問: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哪些禁止性行為? 答:《試行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客戶資產;2、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3、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4、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5、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6、自營業務搶先于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的利益;7、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8、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2、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風險由誰承擔?證券公司能否做出“保本保底”承諾?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投入所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做出收益預測是否構成“保本保底”承諾? 答:客戶承擔投資風險是資產管理業務最基本的特征。《試行辦法》再次強調,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向客戶做出保證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但是,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在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中違反合同約定或未切實履行職責并造成損失的,客戶可依法要求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進行賠償。 在不做出“保本保底”承諾的前提下,證券公司可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其投入的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做出約定,這種約定不構成法律上的“保本保底”承諾。 證券公司可以向客戶提供投資收益預測。但是,有關收益預測應當有合理的依據。證券公司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有虛假陳述或欺詐行為,并以書面方式特別聲明,所作預測僅供客戶參考,既往的投資業績和收益預測均不得構成證券公司保證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擔保或承諾。 問:投資者如何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答:在集合資產計劃的設立階段,投資者可以與證券公司、托管機構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投入資金存入托管機構為該計劃專門開立的賬戶,從而參與擬設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投資者能否參與已經設立并在運作之中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有關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自行約定。如合同允許,投資者投入的資金將在計劃資產凈值的基礎上確定所持計劃的份額。 投資者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詳細閱讀計劃說明書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中國證監會同時制定了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和計劃說明書格式內容指引等指導性文件,配合《試行辦法》的實施。隨著實踐的發展,中國證監會將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有關配套文件。 問: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客戶有哪些權利并承擔哪些義務? 答: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客戶主要享有如下權利: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按投入資金占集合資產計劃資產凈值的比例分享投資收益;2、根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參與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3、知情的權利。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三個月一次向客戶提供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情況等做出詳細說明;證券公司發生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告知客戶。同時,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客戶資產配置狀況等信息。 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客戶主要承擔如下義務:1、按合同約定承擔投資風險;2、保證委托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3、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4、不得轉讓有關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5、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管理費、托管費及其他費用。 在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客戶具體的權利義務需要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進一步加以明確。 問:客戶能否轉讓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如不能轉讓,如何退出? 答: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及有關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既不得公開推廣,也不得轉讓或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況外,客戶不得轉讓有關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尤其不得從事交易活動。 投資者投入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后,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以終止合同的方式退出計劃。 問: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中履行哪些監管職責? 答:對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主要職責有:1、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開戶事宜;2、監控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內固定席位上的投資行為;3、監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項下資產的劃撥、清算過程;4、將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問:《試行辦法》在保護客戶利益方面規定了哪些制度? 答: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是《試行辦法》的首要原則,也是《試行辦法》各項規定的出發點和立足點。概括起來,在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方面,《試行辦法》主要確立了如下幾方面的制度: 一、客戶資產的獨立管理制度。證券公司辦理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客戶資產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與自有資產、其他客戶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相互獨立,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二、第三方托管制度。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必須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全部交由獨立的資產托管機構托管,在資產托管機構的監督下管理和運作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客戶資產中的貨幣資金按照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規定進行管理。客戶有要求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客戶資產交由資產托管機構進行托管。 三、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三個月一次向客戶提供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保證客戶的知情權和查詢權。 四、外部監管制度。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證券業協會將各自履行職責,監督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的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和客戶的合法權益。同時,證券公司在年度審計時應對資產管理業務及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運作情況進行專門的審計。 (上海證券報記者 林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