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昨天,國資委負責人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答記者問。國資委在國企改制管理層收購等熱點問題上表明了態度。國企管理層收購有別于MBO
國資委負責人指出:《意見》所指的管理層收購是指企業管理層通過自有資金或社會融資等規范的方式收購企業全部或部分國有產權,實現對企業的控股或參股。這與國外通常
所指的管理層收購(即MBO)有一定區別。對管理層收購,國資委認為:
一是國有企業改制要對各類投資者一視同仁,做為改革的探索可以允許管理層參與國有企業改制中國有產權的轉讓。
二是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批準。不允許參加收購的本企業的管理層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各個環節,嚴禁“自賣自買”。也不應為管理層收購“搞專場”,排除其他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的機會。
三是管理層受讓國有產權還要看他的投資能力。如果他的投資數額較大且全部或大部分是靠借貸形成的,向他轉讓就應十分慎重。
四是管理層收購可能適合于中小企業,對大企業來說,改制方向應該是通過規范上市或吸引戰略投資者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促進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推進經營層的市場化配置。非上市國有產權全面進入交易市場
在實現對各類投資者一視同仁,競價受讓國有產權的問題上,國資委表示: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入產權交易市場是主要實現形式。
該負責人說,當前全國的產權交易市場建設還不能適應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全面進入交易市場的需要,《意見》已經明確由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有關產權交易市場的法規和監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至于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審批暫按現行規定辦理,《意見》要求由國資委會同證監會研究提出完善意見。改制逃廢債務違背市場要求
在涉及債權人權益的問題上,國資委負責人表示:過去曾發生過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的現象,這違背了市場經濟關于法制和誠信的基本要求,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增加了金融風險。所以,企業改制要征得債權金融機構的同意,依法落實金融債務,否則不得進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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