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簡單明了的法院判決,廣商行卻拖了足足兩月無法執行
□本刊特約記者端綿/文
11月28日上午8點半,深圳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聯合證券)法律事務部陳華律師準時來到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聽取該院執行法官黃路陽宣讀民事裁定書。
在陳華看來,依照兩個月前廣州中院的終審判決,廣州市商業銀行興業支行早該歸還聯合證券的390多萬元存款,但堂堂廣商行居然一再宣稱沒錢,以至要勞法院數度催促執行,實在令人費解。
案由
聯合證券荔灣業務部和興業支行的儲蓄存款合同,是由一起票據詐騙案締結的。
2000年6月,廣州人招兆榮化名“盧興堂”,謊稱某公司要拉存款作抵押貸款,讓“經人介紹認識”的孫方禮幫忙拉存款,并許以“付貼息”。孫是荔灣業務部的老客戶,他說服荔灣業務部負責人,將900萬資金存入興業支行。當月21日,孫在興業支行為荔灣業務部開戶。29日,沒有防備的荔灣業務部從其在工商銀行的客戶交易結算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劃出900萬元存入興業支行。
與此同時,招兆榮用蓋有偽造的荔灣業務部財務專用章和有關負責人私章的空白憑證收費單,向興業支行購買了轉賬支票,提供給合謀者楊健兒。從6月30日至7月13日,楊憑借九張轉賬支票,從荔灣業務部在興業支行的賬戶中先后轉出418.3萬元并提現。7月17日,荔灣業務部出納員在向興業支行購買支票時,才發現自己賬戶內的資金已被轉走。
興業支行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招兆榮很快被抓獲。2001年8月31日,招以票據詐騙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罰款10萬元人民幣,但其提現的400多萬元無法追回。而興業支行與荔灣業務部的存款合同關系依然存在,債務糾紛由此而生。
審判
荔灣業務部存入興業支行的資金是客戶保證金,如今這筆款項中的400余萬元被騙,令聯合證券如坐針氈。在多次向興業支行追索被盜款項未果之后,聯合證券將興業支行告上法庭。
越秀區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受理此案。隨后,在2002年6月28日和6月29日,興業支行以“保證金轉入”的名義,將兩筆分別為15566.44元和266816.63的款項轉入荔灣業務部賬戶,此后便再無行動。荔灣業務部仍然損失391.303萬元。
2003年3月24日,越秀區法院就此案一審判決,首先認可荔灣業務部與興業支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繼而將雙方過錯責任“分攤”:興業支行未嚴格執行審核認定程序,對騙款負有主要責任,被裁定賠償聯合證券80%的款項、利息;聯合證券和荔灣業務部則因將客戶保證金違規轉入企業存款賬戶,開立賬戶時不指派本企業財務人員而委托外人進行,須承擔20%的損失。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遂向廣州市中院上訴。聯合證券在上訴書中,以《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保護委托代理行為,以及證監會頒發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在案發一年半后才開始實施為由,使法院認定其委托孫方禮辦理開戶,將保證金轉存企業存款賬戶的行為與存款被騙之間沒有必然關系,因此無須承擔民事責任。
2003年9月5日,廣州中院終審判決,興業支行必須在10日內賠償聯合證券全部3913030元存款和利息。
終審結束,判決生效,但興業支行卻一直拖延執行。而此案真正富有戲劇性的一幕,正在判決執行當中。
執行
9月5日判決生效后,在10天執行期內,興業支行并未對聯合證券做出任何賠償。9月16日,聯合證券向越秀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時,興業支行向法院稱其并不具備法人資格,須其上級單位廣商行撥付款項才能履行判決。隨后,越秀法院專門為此案舉行聽證會,聯合證券、興業支行和廣商行均派代表參加。聽證會上,廣商行雖確認興業支行是其分支機構,不具法人資格,但卻認為自己只應在興業支行被授權經營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越秀區法院執行法官黃路陽遂派助手向廣商行了解興業支行被授權經營的財產清單,但廣商行代理人以“需先報告領導”為由一拖再拖,最終沒有按時提交興業支行的財產清單。法院因此在11月28日追加廣商行為被執行人。
聯合證券陳華律師說,早在今年9月二審判決生效后,聯合證券先后于9月26日和11月21日,兩次寫催款函給廣商行主管副行長王繼康及董事長陳寶雄,但未得到任何答復。
由于興業支行在長達兩個多月的時間里不執行法院判決,且一再宣稱“沒錢”,聯合證券備感蹊蹺。陳華告訴《財經》,他們沒想到堂堂廣商行興業支行居然會拿不出區區300多萬元。
與此相應的是興業支行依照法院限令申報的財產清單。這張財產清單顯示:興業支行的全部身家僅包括“三菱小汽車一臺,雅奇YA90摩托車一輛,樂聲傳真機一臺,各式空調機十九臺,理光4495復印機一臺,碎紙機、打卡機各一臺,點鈔機四臺”。顯然,興業支行的這一點可憐身家遠不足以清償其對聯合證券的債務。
興業支行的代理人還向法院表示,其申報的財產系銀行維持正常經營所必需,不便交由法院拍賣用以清償債務,而該行也無多余的可供執行的財產。針對越秀區法院執行法官黃路陽所指興業支行在越秀法院實現過不少債權之事,這位代理人解釋說,這些回收的債權實際是銀行儲戶的本金和利息,并不是銀行財產,因此入賬后就不能“再拿出來了”。
11月28日,當執行法官黃路陽作出追加廣商行為此案被執行人的裁定后,擔任廣商行代理人的姜軍賢僅表示廣商行會依法執行裁定,至于“怎么去做,由領導層決定”。
黃路陽質問,法院就執行裁定要求廣商行到庭,作為代理人的姜既然奉命而來,就應當場對廣商行有無可執行財產作出交待。而姜卻回答:“領導根本就沒有交代。”他的到庭,只是應法院要求“來一下”。至于廣商行本部是否有能力支付欠款,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姜一概不能明確回答,只以“可能會有資金壓力”和其本人“對公司財產、賬目等不清楚”應對。
姜軍賢表示,作為廣商行法律事務室的律師,他只是擔任該行出現債務問題時出面應付、上報情況的角色,而他手頭需上報處理的債務已有四五單之多。事實上,陳華本人兩次代表聯合證券上門追債,廣商行方面也都是由姜出面接待,陳根本見不到廣商行的負責人,兩次均是無功而返。
據悉,廣商行已將此案上報廣商行的大股東——廣州市政府。
裁決
對于廣商行的上述反應,越秀區法院執行法官黃路陽相當不以為然,認為這是一種自砸招牌的短視行為。他甚至明確表示,從法律上講,興業支行拖延執行法院終審判決,其法定代表人足以被拘留。而且,如果廣商行有可執行的財產而不申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黃路陽表示,法院對執行裁決“還有很多手段可用”,其一是“截流”債權。興業支行通過越秀區法院追回的債權,目前估算大約有100多萬。越秀法院可要求興業支行在7天內提交該行在廣州市所有法院立案追討的債權情況,未經法院允許不得領走一分錢。這些款項將被法院“截留”,分期清償聯合證券的債務。而由于廣商行已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如果興業支行的債權不足以償還債務,這一手段將同樣適用于廣商行。
其二是拍賣產權。聯合證券可到房管部門清查興業支行及廣商行擁有產權的物業,提交法院備案。必要的時候,法院將拍賣其擁有的物業產權,所得款項用以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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