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公開發行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規則》明確,公司因前期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差錯被責令改正,及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差錯,經董事會決定更正的,應以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的方式及時披露更正后的財務信息。
《規則》強調,公司對以前年度已經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需要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年度報告進行審計。
依據《規則》,若公司對已披露的以前期間財務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財務信息)作出更正,應披露受更正事項影響的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表以及受更正事項影響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財務報表;若公司僅對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財務信息作出更正,應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項影響的中期財務報表(包括季度財務報表、半年度財務報表);若公司對上一會計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財務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尚未公開披露,應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項影響的中期財務報表(包括季度財務報表、半年度財務報表)。
《規則》明確,若公司對三年以前年度財務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項對最近三年財務報告沒有影響,可不披露相關年度更正后的財務信息。
(鄭文)
《市場報》 (2003年12月12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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