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實錄】睢寧縣一購房者胡先生給本版來信詢問:他用兩張金額為3萬元的銀行存單作為購買恒康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康馨花園房屋的定金,售樓小姐只給他一張個人名義寫的“收到條”。沒拿到正式合同與收據,胡先生就沒把存單密碼告訴開發商。開發商提款時因不知密碼,而未能取出這6萬元存單的現款。隨后,售樓小姐將存單退還給胡先生,“房屋買賣交易就這樣被終止了”。胡先生告訴記者,他非常不解:用留有密碼的銀行存單購房,錯了嗎?
【專家解答】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朱曉飛律師認為,用留有密碼的銀行存單購房不存在對錯之分。因為銀行存單只是一種不完全債權憑證,它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比如,它需要債權人提供身份證和密碼。這種債券憑證只能作為擔保,不能作為付款方式。當胡先生以此方式付款時,他沒有完全履行購買者在付款時應盡的義務。朱律師指出,購買者付款時應提供現金、本票或是有密碼的銀行存單。但江蘇海浪律師事務所的曹力律師認為,此開發商終止房屋買賣的行為過于牽強。因為當初購房者向其出具沒有提供密碼的銀行存單時,是經她認可并收下的。作為開發商,應積極與購房者進行溝通,不能因取不到款就終止交易。曹律師還指出,根據新頒布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如果開發商隨后又將此房售于他人,那么就違反了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甚至要賠償胡先生雙倍定金。
華夏銀行南京分行個人金融處寇處長認為,此案例最大的“癥結”是雙方彼此的不信任:開發商沒有給胡先生正式的定金收據,胡先生不敢告知密碼;開發商因為取不到錢,認為胡先生沒誠意,不肯將房屋賣給他。他認為,除了加強法制維權外,購房過程中雙方的溝通和信任也非常重要。另外,還可以借助第三方的介入。如引進華夏銀行“個人履約保函”,即,胡先生將存單提供給銀行保管,由銀行向開發商出具“個人履約保函”,如果開發商履行了相關義務,則由銀行將款項轉到開發商名下,如果沒有履行,則存單依然由胡先生所得。據介紹,類似的業務民生、建行、南京房管局也有辦理。徐疾 馬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