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完善,形成了社會保障、企業養老保險計劃、私人儲蓄養老三足鼎立的局面。其中社會保障和企業養老保險計劃受國家法規的調控和引導,是養老保障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社會養老保障在美國雖然是公民最基本的保障,但是并非所有公民一開始就享有這樣的政府保障,也并非所有公民都將其作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對許多公共部門的雇員來說,雇主的補充養老計劃扮演的并不只是起“補充”作用的配角,而是主角地位。隨著世界社會保障改革的進程,主要由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在逐步降低,在私人部門中由雇主興辦的養老計劃日益成為養老保障措施的主流,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美國企業養老保險計劃有很大的自由度,對其監管也很嚴格。1974年由福特總統簽發的ERISA(《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是美國第一部涵蓋私人養老金和儲蓄計劃所有方面的法案。在頒行后的近30年間,該法案經過不斷修訂形成了一個龐大而復雜的法律體系。具體內容主要有四個方面:雇員福利權益的保障養老金、利潤分享和股權獎勵計劃在參加人數、保障范圍、最低工作年限、籌資、信托標準及報告和披露等方面的最低標準;IRS(美國國稅局)規定的最低稅收標準;ERISA的司法及管理;計劃終止保險。主要監管部門勞工部和財政部之間的協調最為重要。
美國企業的養老保險計劃主要給我們兩點啟示。
1、政府職責。政府有必要對企業養老保險計劃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延期付稅和免稅政策。美國的私人退休金制度就是在國家稅優政策的鼓勵下發展起來的,美國的《稅收法》為許多退休儲蓄提供十分優厚的稅優待遇,最重要的一種就是“稅收優惠退休金計劃”。可以說稅優政策是企業年金與其他養老形式的分水嶺,是它的一個本質特征。企業年金必須禁止優惠高薪雇員,換言之,它不歧視低收入雇員。在很多國家雖然企業年金是一種雇主的自愿行為,但是法律一般對計劃的基本覆蓋率、參加人數以及雇主為不同的計劃參加者提供不同程度的退休金的能力加以限制。在企業年金的管理上,政府主要是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運用金融、稅收、審計、監管等手段來調控企業年金。
2、企業年金的商業化運作。企業年金可以看作是一種金融產品。從國際上來看,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模式較多采用由多個企業、一個行業或者一個地區內的企業聯合組建,或規模較大、資金管理能力和承擔風險能力比較強的大企業、企業集團單獨建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它的經營管理與企業管理、企業經營性資金的管理是分離的。基金的主要職責是費用繳納、繳費和就業數據管理、選擇托管機構、制定投資策略和雇傭投資經理,對投資運營全過程實施謹慎監督。
3、模式的選擇。從國際經驗來看,DC(固定繳費模式)的發展速度大于DB(固定收益模式),混合計劃逐漸被更多人關注。目前美國國會正在考慮關于禁止要求計劃參加者只能投資于發起人股票的立法,然而,美國法律并不強制雇主一定要建立補充養老金計劃。與沒有養老金計劃相比,計劃參加者寧愿選擇投資于雇主股票的養老金計劃,當然,不提供養老金計劃的雇主對雇員的吸引力也會大大降低。
(作者為南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李秀芳
美國養老保障作者:李秀芳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