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基金征求意見稿”頒布后,一些基金公司將尋求擔保的注意力轉向了新型機構———保本基金探尋擔保新出路
如果將擔保機構限定在金融機構上,保本基金的發展空間勢必受到極大的限制,擔保機構向非金融機構擴展成為不得已之舉。不過,業內人士指出,即便擔保機構的范圍得以拓寬,尋找擔保機構仍非易事。
本報記者 唐健
消息人士透露,一家基金公司在保本基金方案中將擔保機構瞄準了非金融機構,而另一些有意于保本基金的公司也將注意力轉向銀行和擔保公司以外的其他機構。業內人士指出,基金公司尋求擔保機構的思路變化與近期出臺的《保本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密切相關。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可以擔任保本基金擔保人的機構范圍可能大幅拓寬。
業內人士指出,由于《意見》未對擔保機構的企業性質作出具體規定,只要求其“成立并運作滿三年以上,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按照這一規定,非金融機構也可能成為保本基金的擔保人。由于《意見》同時還對企業規模的大小進行了規定,如“實收資本不低于20億元;凈資產不低于50億元”,因此,可以為保本基金提供擔保的非金融機構須是大型企業集團。
事實上,長期以來,困擾保本基金最大的難題就是尋找擔保機構。根據1999年國務院發布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金融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為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擔保。”該條款中的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 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可以為保本基金提供擔保的金融機構就只能是擔保公司、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少數機構。然而,按照《證券法》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都沒有對外提供擔保的業務范圍。此外,業內人士還強調指出,盡管《意見》未對擔保機構的企業性質作出硬性限制,但“擔保機構實收資本不低于20億元”的條款要求,就將絕大多數擔保公司排除在外。
由此可見,如果硬將擔保機構限定在金融機構上,保本基金的發展空間勢必將受到極大的限制,擔保機構向非金融機構擴展成為不得已之舉。不過,業內人士指出,即便擔保機構的范圍得以拓寬,尋找擔保機構仍非易事。這位人士表示,“實收資本不低于20億元;凈資產不低于50億元”的要求相當高,特別是凈資產不低于50億的規定,目前能達到這兩項要求的企業非常少。另一方面,由于一般工商企業對基金業缺乏了解,雖然為保本基金提供擔保的風險遠遠低于貸款擔保,但企業參與這一全新業務仍然十分謹慎,再加上大型企業有著相當復雜的決策程序,這都為工商企業為保本基金擔保增加了不確定因素。
據了解,部分業內人士對一般工商企業擔任保本基金擔保人而金融機構卻不能擔保表示不解。業內人士認為,無論是金融從業經驗還是資產流動性,金融機構都更適應擔保人這一角色,而一般工商企業的資信狀況也不是實收資本和凈資產狀況兩個指標就可保證得了的。另一方面,為保本基金進行擔保屬信用擔保范疇,這位人士認為,由工商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似乎不妥。就此,記者咨詢了法律界人士。有律師表示,工商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并不受法律限制。就擔保法而言,未對提供擔保的企業性質進行限制,但金融企業的情況有所不同,它必須受特別法的約束,也就是證券公司遵循證券法、保險公司遵守保險法。這就造成了金融機構不能超出經營范圍做擔保業務,而一般工商企業反而可以的情況。
記者了解到,有機構正在研究將保險公司引入到保本基金的擔保中來。由于擔保業務亦是保險公司不得涉足的領域,因此,保險公司的擔保可能以新險種的形式出現,基金公司以買保險公司保單的方式為保本基金投資人提供保本擔保。不過,由于這涉及保險公司的新險種,從產品開發、審批到推出市場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近期采用這一方法的可能性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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