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本公司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將公司章程原第四條修改為:公司注冊登記名稱:,英文全稱:Tianjin TiandatiancaiCompanyLimited。
將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條修改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計算機軟件、硬件、信息系統集成、信息處理與服務;光機電一體化;儀器儀表、計算機外圍設備、文化辦公用機械;家用電器、家用電子產品;計算機修理;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施工、維修、其他印刷品印刷(含復印);自有房屋出租業務;保安監控、防盜器材生產與銷售;無線通信終端設備經銷、計算機知識培訓;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技術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儀器儀表、機械設備、零配件及技術的進口業務(國家限定公司經營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除外)、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紙張批發與零售;機械、電器及制冷設備的安裝、施工、智能建筑(系統集成其中消防系統除外)、有線電視系統設計安裝(以上經營范圍內國家有專營專項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將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六名;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股東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將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通知各股東。
將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三條修改為: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將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七條修改為: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董事會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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