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聿文
國土資源部11月16日向社會公布了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的情況,全國共查處土地違法案件16.8萬件,相當于去年同期的兩倍,有687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9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國土資源部還通報了五個涉及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案件。它們分別是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區涉及非法大量占用土地,南昌市青山湖區政府涉及違反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以及青島市嶗山區,山東省齊河縣、陜西省周至縣政府及非法批準占用大量土地。
在上述五起違法案件中,除了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區屬于企業外,其余四起都是政府,而且后三起案件性質一樣,都涉及非法批準占用大量土地。這就不能不使我們思考一個嚴肅的問題:為什么在土地開發中,違法的總是政府?
我國在土地的使用和開發上,實行的是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政策”,一般來說,省級以下的地方政府尤其是縣、鄉、兩級政府幾乎是沒什么權力批準建設用地的。但從已披露的一些土地違法案件來看,縣、鄉兩級政府動輒就能把成百上千甚至過萬畝的土地批準出讓給用地單位或個人,大大超出了土地法規定的批準權限。
個中緣由,除了一些官員法制意識淡薄,權大于法以及權錢交易等腐敗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長期以來我們實行的以GDP與財政收入增長為考核地方政府官員標準的增長觀與政績觀。在財政壓力和政績沖動下,地方政府通過土地“農轉非”,可以大量獲取土地資本增值收益,用于其原始積累。問題還在于違規操作的成本很低,以致一些官員為了政績而敢于去冒險。國土資源部的一位官員就曾透露,1998年至今,“幾乎沒有縣級以上的干部是因為違規違法出讓土地而被處理的”。
目前,對土地市場違法案件的查處主要還是依靠土地部門的行政力量。比如,前段時間國土資源部派出的10路督察組就一直在全國各地檢查用地情況。在政府的高姿態和輿論的強烈關注下,或許這種做法能起到一時的震懾作用,但僅靠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黨紀、政紀處分,來杜絕和整治違法批地用地、違法違規出讓土地現象;僅以政府的行政行為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是遠遠不夠的。治本之策應是創新土地制度,改革現行以GDP與財政收入增長為主要考核指標的發展觀。土地市場化的前提,應該是政府根據市場運轉及時制定相關法規加以宏觀調控,而讓司法來介入市場領域,讓它來執行法律、法規的貫徹和維護。法制才是第一武器,依靠法律的力量,把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上升為法律行為。對任何破壞土地市場秩序的行為,包括政府行為,都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大力提高破壞秩序者的違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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