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副主任李毅中在接受采訪時提出要用用七大措施構建國資監管基本框架,其中一項措施就是“制定和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國資委成立后的一段時間里,其主要任務實際上就是細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為國資監管定“家法”。為此,國資委還出臺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
會立法工作規則》。然而,重視只是推進立法的一個好的開始,國資立法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一、以建立公司治理結構為目標。
國資立法的指導思想應以促進國有企業建立公司治理結構為目標。長期以來,國有企業改革實際上一直受阻于不能真正解決國家和企業管理層分配權責利這一根本問題,這種狀況造成了國有企業實現的公司治理機制一直是內部人控制和黨政機關行政干預的混合物。而現代公司制度對這個問題的解決辦法是,由所有人選擇利益代表進入公司,通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分權和制衡來治理公司。雖然這個制度還不盡完善,但這至少是目前最好的解決辦法。因此,從長遠來看,確立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最大的利益,應作為國資規則設計的指導思想。
二、對不同類別的公司應區別監管,不應一刀切。
目前,受國資委監管的191家企業基本可分為未改制的國有企業、按《公司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等三類公司,國資委對未改制的國有企業的監管可以有很大的自由度,但是對后兩類公司的監管就要必須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因此,在立法上,國資委不僅應對改制企業和未改制企業的監管進行區分,對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參股、控股公司也應加以區分,在方法、手段、措施上有所不同。
三、確立國資立法是股東為股東自己立法的觀念。
在我國,國有資產主要集中在國有獨資和國有參控股企業中,因此,《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資委即是受國務院委托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而出資人在公司法上無非就是股東而已。因此,國資委立法,本質是國有股東(或出資人)就自己如何監管好自己的資產而確定的行為準則。一個形象的比喻就是國資委為國資監管定“家法”,就象“家法”不能約束鄰居一樣,國資委的“家法”也不能為其他人設定義務或責任,只能約束自己,這是在國資立法中亟需確立的觀念。
另外,國資立法應給參與國資改革任何主體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并保證立法的透明性。公平競爭和透明度,既可以最大限度保證國家所有權的實際價值被發現和得到實現,從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又可以在最大范圍內尋找最有可能成功重組該企業的投資者。因此,公平競爭和透明的程度實際決定了國資改革的最終成效,國資立法的結果必須能夠保證公平競爭和透明。馬戎(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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