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曉波
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直接關系到該國整體經濟狀況的安全和穩定。因此,在實現金融市場開放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到經濟安全的問題
全球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框架內永久性金融服務協議的達成,使得全球95%以上
的金融服務貿易被納入逐步自由化的進程中,金融開放成為不可逆轉的世界潮流。履行入世承諾,也正是中國金融市場逐步對外開放、金融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的過程。結合中國實踐,根據WTO體制下的金融服務貿易規則的有關規定,中國金融市場開放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適度開放
金融服務貿易對于本國來說,不成熟的開放措施,其不利因素是非常明顯的。由于各國所處的基本情況和考慮的重點不同,造成各國采取的開放步驟各具特色。但考慮是否適度的主要因素為:是否有利于穩定本國的宏觀經濟,是否有利于健全國內的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是否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監管和法律制度。所以,開放適度并不是一個簡單的開放度高低的問題,而是開放的實際應緊密聯系本國的實際。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這個過程中既要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又應把握開放程度,保護國內市場。在推動金融自由化的進程中,應充分考慮中國具體國情,實事求是地制定戰略,堅持審慎、有序、漸進的原則,最低限度地減少失誤,避免步東南亞國家的后塵。
適度監管
金融服務自由化要求各國放寬對金融服務市場準入的限制,并給予外國金融服務和金融業者盡可能完全的國民待遇,但這是不是意味著要求各國放棄金融監管呢?答案正好相反,放任自流、毫無管束絕不是金融服務自由化應有之義。
正因為如此,在GATS的談判過程中,由于金融業在一國的特殊地位,各國政府普遍感到對金融服務應當給予特別對待,對金融業應進行嚴密規制,需要有為實現上述目的而采取審慎監管措施的自由。
由于中國加入WTO后必然會接受其中所規定的金融業開放的規則,而金融業監管立法則必須根據中國金融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來加以制定和完善。考慮到GATS授權成員方根據審慎條款自行采取監管措施,加強有關金融監管的立法更應成為當務之急。
中國現有的相關法規、規章所確立的監管模式,主要是就外資金融機構準入形式、設立條件以及準入程序等作出規定,有學者稱之為“門檻式控制”。這種監管體制注重對外資金融機構進入的審批程序,獲準進入的難度較大,但一旦獲準以后,有效的后續監管卻極不完善。其后果是,一方面容易給境外投資者造成一種保護主義的表象,另一方面卻不能對進入中國境內市場后的外資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為此,必須打破這種傳統的監管模式。規定外資進入的條件固然重要,但加強對進入中國境內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更為重要。
適度保護
盡管金融市場的開放已是一種必然趨勢,但鑒于金融業在一國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一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直接關系到該國整體經濟狀況的安全和穩定。因此,在實現金融市場開放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到經濟安全的問題。事實上,WTO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并不要求金融市場存在普遍適用的自由化。所以,中國金融業在開放進程中,必須利用GATS有關規定來保障中國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一、利用發展中國家逐步自由化條款,逐步開放本國市場。GATS允許發展中國家在市場準入方面,可根據國內政策目標和服務業發展水平,逐步實現金融服務業自由化,以促進發展中國家更多的參與。據此,中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可以根據中國的政策目標以及金融服務業發展水平、區域分布狀況,擇優引進、優化步局,逐步進行。同時,利用適當的靈活性條款,根據金融業的承受力,對發達國家盡量推遲或減少開放一些市場,也可以在市場準入方面附加一些合法的限制條件,為中資機構適度延長緩沖時間。
二、運用最惠國待遇條款,適度控制金融服務市場。WTO的最惠國待遇屬于一般義務,要無條件地給予締約各方。但由于包括金融服務在內的服務貿易的特殊性,允許依照承諾表中的所列的各種條件和資格給予其他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提供國民待遇。
根據這些條款,中國在開放金融服務市場時,完全可以通過談判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附加必要的限制條件。另一方面,堅持對等原則,采用風險防范戰略,利用市場準入條款中的限制措施,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來源國分布、總數及分支機構數量、控股比例等,防止外資金融機構對國內金融市場的壟斷或控制,確保國有金融機構在中國金融體系中的份額和地位。
三、利用保障條款和例外條款,合理保護金融服務市場。WTO的保障條款規定,具體承諾后由于發生了未能預見的變化,以至于某項服務的進口規模劇增,從而對國內相同的服務及其提供者造成嚴重的損害或威脅,為此,東道國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已達成的承諾。同時,在有關條款中還規定,當東道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國際收支嚴重失衡或對外金融領域發生嚴重困難時;為了保證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保護投資人、存款人和保險人的利益時,出于維護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保護居民和動植物的生命健康,保護個人隱私和賬戶秘密等情況,但保障措施不能有選擇地實施,不能形成歧視,這些條款給中國合理提供了保護國內金融業服務的機遇和條件。我們應該認真研究、區別情況,對國內金融服務市場實施有效保護。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國際金融報》 (2003年11月24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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