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期披露2001年年報及虛假陳述兩項違法行為ST宏峰及其原董事長遭證監會處罰
【本報訊】ST宏峰(000594)今日公告,公司因存在未按期披露2001年年報及虛假陳述兩項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已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公司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公司原董事長高建華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公告介紹,經查明,ST宏峰存在如下違法行為:一是在2002年4月26日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參會董事不同意中天華正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2001年年報出具的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決定解聘中天華正會計師事務所,改聘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對2001年年報重新進行審計,公司直至2002年7月1日才披露2001年年報,未按法律規定在2002年4月31日前及時披露年報。二是在重大事項公告中虛假陳述。在2001年12月22日的重大事項公告中,ST宏峰虛假陳述其大股東內蒙古宏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已將42500萬元欠款歸還,實際上ST宏峰只收到宏峰集團2001年12月14日劃給的3000萬元欠款。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公司原董事長高建華。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該會決定對內蒙宏峰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公司原董事長高建華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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