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承認,證監會的確在進行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改革,近日低調進行的發審委改革將大幅縮減委員人數,從原來的80人減至25人,并取消發審委委員身份保密的規定。著名學者王連洲認為,發審委改革是監管機構對股票發行核準制的改革與完善,而借鑒國際通行的做法,保薦人制度可能是新上市體系的重要構成部分。
發審委改革打造新的上市體系
今年8月,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史美倫曾透露,今年下半年證監會將推出一個新的上市申請體系,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改善中國證券市場環境。
史美倫在解釋推出新上市申請體系的理由時說,由于大多數上市公司由國企重組形成,在某些情況下,重組還沒有徹底完成,公司就上市了。經常出現的情況是,先前管理那些國企的政府部門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繼續對上市公司施加不正確的影響。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間在資產、管理和業務上有時沒有明確分離。上市公司與母公司,或者控股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時有發生,有時在利益極度沖突下對上市公司的小股東造成傷害。
本次改革還涉及到:如果發審會提出的審核意見與投票結果有顯著差異,證監會可以要求委員適當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另行安排發審委會議對有關發行申請重新審核。證監會還將建立對委員的監督機制,接受對委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舉報,并根據所查實的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發審委的改革將改善目前上市公司大規模‘公關’的狀況。以往上市公司花費很大的財力人力進行公關耗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這是業內公開的秘密,也是造成排在后面的跑到前面、本來在前面的退到了后面等等怪現象的原因。”著名學者王連洲談到。
“發審委的改革治標不治本。”分析師張衛星坦言,“改革發審委、甚至改革發行制度這些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市場的結構問題,從最近的市場反映來看,也沒有受到廣大投資人的關注。當然,如果是在全流通下實行這樣的改革,那么意義就很重大,將是非常好的一件事。”
核準制的優勢和弊端
海通證券研究人士認為,實行股票發行核準制對一級市場產生了較好的作用,不僅有利于改善發行人的內在質地,提高發行人的質量真實性、業績成長性和行業代表性,充分發揮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而且對券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了券商的承銷責任,增大了券商的承銷業務風險,還有助于促使一二級市場的風險收益相對稱、相匹配,化解證券市場供求結構失衡的矛盾。同時,實行股票發行核準制對二級市場也產生了良好的影響,一是有助于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其退出機制,促進證券市場逐步走向規范和成熟;二是有利于遏制上市公司因信息優勢而引發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機會主義行為,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三是有利于投資者逐步增強風險意識,樹立較為科學理性的投資理念。
證券市場要迎來更大的發展,需要不斷推進各項改革措施。核準制推行到現在,如何進一步深化理應提上日程。借鑒國際經驗,保薦制度的推行似乎就不失為一種方向與選擇。
香港證券監管部門欲在主板市場上引入的保薦人制度,旨在通過加大券商等中介機構的作用,將券商與上市公司更牢固地捆綁在一起。在這種制度下,券商業務不再是單純地將股票承銷出去那么簡單,而是要全方位地從投行最基本的改制服務、從事投資銀行顧問服務開始——培育發行人——選擇發行人——正式推薦發行人——配合監管部門的審核、審查——督導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直至公司上市后相當一段時期內,券商還要持續履行相當長時期的督導作用這樣一整套業務機制。
“保薦制其實就是責任追究制,等于加大了審核的力度,使上市發行工作更加嚴謹。”王連洲說,“首先是道德的問題,道德告訴人們不要做錯事,其次才是制度的完善,制度將懲治那些做了錯事的人。從這個意義上保薦制也是在加大道德監督。”
很顯然,一旦我國主板市場引入這種公開發行與上市公司的保薦制度,將會對券商提出更高的要求,券商無疑將面臨更大的挑戰。
“上個月下發的征求意見稿中的內容跟以前業內的揣測還不太一樣,意見稿中提出由證券公司指定人選作為保薦人,但是沒有提到通道問題,沒有提到保薦人的通道配給問題,因此,很有可能要取消通道制度。”國都證券投行部人士對記者說。
“保薦制有利于大的券商業務發展,因為大券商經驗豐富、做過的項目多,也有一批經驗老到的人才;對于那些新券商、小券商來說,日子會更加不好過,有投行項目經驗的人才將成為他們生存最關鍵的問題。”該人士如是說。
相關一“發審委”即“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簡稱。
依照1999年9月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簡稱《條例》)規定,發審委依
照法定條件審核股票發行申請,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證監會根據發審委提出的審核意見,依照法定條件核準股票發行申請。這使得發審委對提出上市申請的企業能否上市擁有決定性的權力。
相關二中國股票發行制度歷程
自1990年我國證券市場建立,直至2000年,我國股票發行制度一直實施的是行政審批制度。這種“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實行“額度控制”,即擬發行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要經過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向所屬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經證券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同意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額度后,公司可提出上市申請,經審核、復審,由證監會出具批準發行的有關文件,方可發行。
審批制是我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采用行政計劃的方法分配上市指標的一種發行制度。
在這種審批制下,從企業的選擇到發行上市的整個過程透明度不高,無法保證上市公司質量。而且審批制由于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產生的,實行額度管理和指標控制,是一種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所以帶有非常濃厚的行政色彩,市場機制不能發揮任何調節作用。
在1999年7月頒布的證券法中,明確要求我國股票發行制度要實施核準制。從2001年3月17日開始,我國正式實施核準制。核準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需要各級政府批準,只要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請上市。但是發行人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2003年1月,在中國證監會召開的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確定了逐步建立上市保薦制度為今年的監管工作重點之一。自此,保薦制度開始浮出水面。7月1日,證監會向國內10余家大型券商發放了《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保薦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業內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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