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中國證監會于2003年9月18日對我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公司新一屆董事會在配合證監會調查的過程中發現了如下重大事項:
一、2002年12月23日,公司原董事長林起泰以公司名義同中國光大銀行福州分行簽訂質押合同,將公司募集資金帳戶上九千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單作為質押物,為其胞弟林起倫所控股的公司福建昆侖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國光大銀行福州分行申請的七千萬元人民幣借款提供擔保。合同附有一份原第一屆董事會同意與光大銀行福州分行簽訂該質押合同的董事會決議。2003年5月29日,在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之前,林起泰以公司名義向光大銀行福州古田支行遞交了代還款申請書(該申請書未附有董事會決議),要求將質押物九千萬元人民解凍并提前代為償還福建昆侖科技公司七千萬元借款,同日將公司存放于光大銀行福州古田支行的募集資金(帳戶號為087738120100302023396)七千萬元匯入福建昆侖科技有限公司的帳戶(帳戶號為087738120100302023560)上。
公司新一屆董事會仔細查找了上市以來的所有董事會文件,并未發現在任何一次董事會會議中討論過與光大銀行福州分行簽訂質押合同的議案,也從未形成過決議,該決議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有待調查,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進一步查清事實的真相,挽回公司的巨額損失。
二、根據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的決議(該決議公告刊登于2003年6月26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證券時報)上)于2003年7月10日設立福建宏智通信軟件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林起泰,公司出資1530萬元人民幣,占其注冊資本為51%。自設立至2003年9月30日福建宏智通信軟件有限責任公司資金情況詳列如下:
(1)貨幣資金賬面余額為2,797,296.31元,其中現金賬面余額2,702,035元,僅7月11日至15日就提取了現金2,700,000元,到9月30日仍掛在現金科目項下。
(2)其他應收款項目
2003年7月11日匯款12,000,000元給福建方大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4日匯款2,741,000元給北京首創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4日匯款3,601,750元給廣東新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4日匯款1,657,250元給恩益禧數碼應用產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2003年8月13日匯款3,000,000元給珠海市東部創我化工有限公司
2003年9月23日匯款3,400,000元給廣州南方電信系統軟件有限公司
(3)預付賬款
2003年7月23日匯出5,200,000元給北京海豚科技發展公司,分別于8月8日、8月20日、8月22日收到北京海豚科技發展公司還款3,000,000元、75,000元、2,125,000元。本項目結清。
董事會同意成立福建宏智通信軟件有限責任公司的目的是要進一步壯大宏智科技的力量,進一步拓展業務,但公司成立短短一段時間內,大量資金就已不在公司賬上,不但拓展業務的初衷不能實現,而且持續經營都很困難。目前公司擬以第一大股東的身份要求福建宏智通信軟件有限責任公司對資金去向及用途進行說明及落實。
三、目前在市場除了宏智科技及其所屬的子公司外,還有諸如宏智電信(全稱為“福建宏智電信工程有限公司″)等打著″宏智″旗號的公司在市場簽合同。這嚴重損害了公司股東的利益,同時也造成了市場的混亂。使得我公司的一些合同被與宏智科技無任何關系的公司簽走。
經公司律師到工商部門調查后發現,2003年6月17日,有人以我公司名義向福建省工商局遞交了關于我司同意廣東國智投資有限公司與廣東鴻智電信軟件有限公司共同設立的公司使用“宏智”字號的文件,并以此成立了福建宏智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林萬秋。同時發現2003年6月25日有人私用公司公章向江蘇省電信公司發函,函件中聲稱福建宏智電信工程有限公司為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并將我公司凡涉及中國電信的合同、協議履行、服務支撐等事宜全部交由福建宏智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該函件使得福建宏智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將我司在電信市場的業務單轉簽到其名下,給我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福建宏智電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的授權代表有公司原董事長林起泰,目前擔任宏智科技子公司福建宏智通信軟件有限公司的董事長。
基于以上調查發現的重大事項,涉及金額較大,對公司負面影響較大,為挽回公司的損失,保護廣大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公司將配合有關部門查清事實真相,并將請求司法介入。公司將對以上事項的調查進展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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