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開操縱股價案開審 坐莊東方電子狂卷5個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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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1月12日 05:58 北京青年報 | ||
昨天,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姜繼增涉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院指控認為,姜繼增在擔任“中經信”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期間,于1999年4月至7月,指使其公司證券總部交易部經理桑會慶等人,集中人民幣7.8億余元,大量連續買賣東方電子的股票,致使該股票價格從22元上漲到60元。此后桑會慶等人繼續采取連續買賣等手段,到2000年2月將東方電子的股票價格推高到每股90元(復權價),“中經信”公司從中非法獲利5.5億余元。 截至昨天中午一點庭審結束,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作為總經理的姜繼增在“中經信黑莊案”中應負管理責任還是應負刑事責任。合議庭經過合議后,決定再次開庭時對這位昔日老總作出罪與非罪的結論。全程參加庭審的記者卻從這起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的審理中,聽到了曾經發生在中國股市上的一段黑幕。 26個賬戶只為“控盤” 據姜繼增在法庭上供述:“中經信”是一個擁有180多億資產的國有獨資信托投資公司,主要業務包括人民幣外匯信貸、證券投資。1999年初,他經過對整個公司業務的整頓,把公司的證券投資業務收歸到了總經理直接管理,具體到決策公司自營盤可買哪只股票。這時有人向姜繼增推薦東方電子。經過他自己對東方電子的一番考察,決定投資東方電子。買股票的資金一部分是年初公司做計劃直接劃撥到證券部的,如再需要,可由姜繼增簽字追加。檢察官追問姜繼增簽署過幾筆、追加多少購買東方電子的資金,他回答已經記不清了。檢察機關向法庭出示的第四組證據———審計報告表明,“中經信”決定購買東方電子股票后,共開設了26個賬戶,投入7.8億元資金。 據姜繼增的供述,1999年5、6月份,“中經信”購買東方電子的股票用于“建倉”動用的資金就達6億元人民幣。檢察機關認為,這筆“建倉”資金投向股市的最直接反應是東方電子的股票從22元上漲到56元。一些不明真相的股民見東方電子股票走高跟風購買,結果這些血汗錢一夜間被圈進了幕后黑莊家的腰包。檢察機關認為“中經信”的行為擾亂了證券市場。而姜繼增的辯護人則認為,東方電子股價瘋長重要原因是正趕上股市“5·19行情”。 曾投資1億元進場“護盤” 昨天的庭審中,姜繼增曾講到過這樣一個情節:1999年6月末,東方電子的股票已經漲到58元的高價位。但是7月1日,股市突然出現大面積回落,東方電子股票也受到沖擊。這時,“中經信”的孫某給還在大連休假的姜繼增打來電話,說深交所給孫打來電話,讓“中經信”進場“護盤”。為了繼續維持東方電子股票的高價位,姜繼增默許了進場“護盤”的請示。隨后“中經信”迅速從杭州一家財務公司融資兩億元人民幣,并從中動用了1億元進場“護盤”。保住了東方電子股票的高價位,也保住了“中經信”的利益,而眾多的中小股民卻在這種虛假繁榮的假象面前被越牽越遠。 姜繼增自認賺了4個多億 庭審中姜繼增的供述幾次談到這樣一個細節:1999年7、8月間他在大連休假時還在每天注意東方電子股票的變化,電話指揮前方操盤手。當時公司證券部的孫某打電話給他說:“買飽和了。”檢察官當庭詢問他這是什么概念,姜繼增坦言:“購買量超過總股本的5%就是股市上常說的買飽和了。”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購買量超過總股本的5%就要舉牌,并且停牌公告。但是姜繼增承認,“中經信”的最大“持倉量”達到總股本的7%到8%。而且從“建倉”到“出貨”持續時間達半年以上。 2000年2月16日開市頭一天,還在大連過春節的姜繼增一早就趕到營業部看盤。當時他看到東方電子瞬間的股價已經達到45元(復權價為90元),實際價格也達到了82元。 姜繼增承認,從2000年1月開始東方電子股票已經漲到“中經信”公司的持倉成本以上,他開始主張陸續“出貨”。1月份“中經信”拋售了700多萬股的股票,2月份又拋了700多萬股。到2000年5月,“中經信”在高價位上拋出了絕大部分股票。姜繼增坦言在經歷了投巨資“建倉”推高股價和后來的“護盤”后,“中經信”從東方電子身上賺了4個多億。僅一個漲停板的一買一賣,公司就凈賺3200萬。 具體操作是由誰完成的 在昨天的庭審現場,“中經信黑莊案”的另外一個關鍵人物———該公司證券交易總部交易部經理桑會慶沒有到庭。起訴書中稱桑會慶被另案處理。庭審后記者曾追問主訴檢察官,另案處理的桑會慶目前是已經被起訴、判決還是在逃?被告知桑的案子并沒有到檢察機關,所以他們也不清楚。 不過記者注意到,姜繼增在法庭上一再強調他在整個證券交易中,只負責宏觀決策,具體操作全部是由桑會慶完成。姜還稱,檢察機關指控的“中經信”采用“連續買賣、自買自賣(對倒)、聯合其他單位操縱股市”的違法行為,都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由桑會慶實施的。這些行為是桑會慶的個人行為,應由桑個人承擔責任。“中經信”投資證券的行為完全是業務范圍內的正常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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