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士:《基金法》部分內容還需進一步明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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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1月08日 02:09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保險界人士認為,《基金法》部分內容還需進一步明確盼望細則早出臺 本報記者 杜舒 對日前正式頒布的《基金法》,保險業人士普遍認為,這是我國基金業的一大進步,它的頒布實施,將有利于推動基金業的發展,并將對保險業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時,保險業 持有人大會能否開起來? 《基金法》中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可以發起基金持有人大會,保險業人士認為,這是進一步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體現。但是,對于持有人大會能否開得起來,業內人士持不同的看法。 《基金法》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過”。 對于上述規定,太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用管理中心基金業務處副處長潘晨認為,在基金持有人意見較為一致時,召集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中國人保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從持有人的角度來講,共同的利益有很多,認識也較一致,要達到百分之五十的限制問題不會很大。但他同時表示,要真正達成一致意見,還需要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 而另外一些人士則持另一種看法。新華人壽資產管理中心基金部經理郭立認為,《基金法》將二審稿中代表基金總份額30%的持有人就可以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比例提高至三審稿的50%,這對召開持有人大會的實施有相當難度。因為基金持有人較為松散,要召集50%的人開會基本上實現不了。泰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負責人段國圣也認為,一般情況下不太可能達到50%的限額,而且,即使有50%的持有人參加大會,還需要50%以上的票數通過,這也有一定難度。 持有人大會能否發揮效力? 保險業人士認為,按照《基金法》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因此,即使召開了基金持有人大會,其形成的決議是否能發揮效力還很難說。 太保的潘晨表示,對持有人大會形成的決議,是到證監會備案就算是成立,還是需要核準才能成立?這在《基金法》中沒有給予明確。 平安保險資產運營中心一位負責人表示,持有人大會形成的決議要經過核準或備案才能成立,這顯示了決議最終能否實行還具有不確定性。他表示,希望通過召開持有人大會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這需要得到監管部門的支持,為《基金法》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 對外界所分析的“百分之五十限額”和“核準”兩規定,以及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規定,是保險公司希望封閉式基金轉開放式的障礙的說法,保險業人士有不同的意見。 業內人士認為,并非只有保險公司希望實施封閉式基金轉開放,一些基金公司也對此表示認可。因為,如果封閉式基金長期保持高折價率,不僅不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保持投資者對封閉式基金的信心,而且也不利于整個基金業的發展。封閉式基金轉開放,對各方都有好處,如果持有人大會通過這類決議,希望在審批上能有所放開,進行嘗試性的試點。 盼望細則出臺 保險業認為,《基金法》還是一份較粗的法律框架,其中的一些條款要得以順利實施,還需要更具操作性的細則來落實,這也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保障。 有人士提出,《基金法》第七十二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規定不夠完善。應該對召集會議的時間作出限制,否則持有人如何判斷何時才能行使“自行召集”的權力? 另外,對持有人大會形成的決議,哪些需要備案,哪些需要核準,以及什么情況下不予核準等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保險業人士表示,《基金法》的正式實施日是明年6月1日,希望在實施前能出臺更具體的操作細則,使《基金法》能順利實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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