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
陳道富
金融混業發展特征
從世界金融制度發展史看,各國金融業最初的自然發展狀態都是一種混業狀態,此后走上了“混業經營—分業經營—混業經營”的發展道路。綜觀國際上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的立法與實踐,可以發現以下特點:其一,在法律上,一般不使用“混業”一詞,而使用“多元化”、“聯合經營”、“全能銀行”等。
美國在《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上用“聯合經營”表達混業經營的概念;巴賽爾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督協會聯合發布的《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文件則使用“多元化經營的金融集團”;德國使用“全能銀行”。
其二,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選擇是特定經濟環境的產物。
如美國開始選擇“分業”是受20世紀三十年代大危機的影響,同時也是為了反壟斷;日本接受美國金融制度后是為了解散財閥、反對壟斷等,選擇了分業經營,但德國卻一直堅持采取全能銀行的混業經營形式。雖然美、日等發達國家最終都向混業經營轉變,但這種轉變是經歷了較長時間。
其三,金融控股公司是混業經營的一種重要形式,但并不必然是混業經營。
金融控股是控股公司在金融領域的實現方式,僅表示金融機構之間通過股權關系相互聯系,但是否代表混業經營,還取決于金融控股集團中是否存在銀行,是否與銀行有股權、業務、高級管理人員等緊密聯系,是否與工商企業有股權與資金等方面的聯系。
其四,金融控股集團普遍存在法律架構與管理架構不一致。
金融控股集團一般按所從事金融的領域設立子公司,但在業務與管理模式上,不拘泥于法律形式,普遍采取事業部制的管理方式,前臺與后臺分離成為金融控股集團業務運作的趨勢。如花旗集團、ING公司、瑞穗公司等。
混業經營也往往會帶來金融監管體制的變動。
英國、日本、德國分別成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金融廳、聯邦金融監督局,負責金融業監管,愛沙尼亞和荷蘭也制定相應計劃,準備成立對銀行、保險和證券進行統一監管的監管當局。
美國雖然沒有成立統一的監管機構,仍然采用多元化分業監管體制,但提出了功能監管,加強監管當局之間的協調。
我國分業之路
我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采取“大一統”的金融機制,無所謂分業與混業。
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隨著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出現及專業銀行的分化,出現了專業銀行“全能化”,非銀行金融機構“銀行化”現象。但當時主要任務是打破銀行業壟斷地位,并沒有將分業、混業作為考慮的重點。
1992年下半年開始出現經濟泡沫,銀行大量資金通過買空賣空的國債回購進入證券市場,出現了金融秩序混亂、金融市場失控的局面。
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但在1994~1997年中,金融界并沒有很好貫徹,出現假回購、真拆借,大量銀行資金進入股市。
于是在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又進一步提出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并嚴格執行。
《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通過,在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又一次掀起了對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的討論,并開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活動。中信控股掛牌成立更是掀起了金融控股熱。
謹慎鼓勵發展金融控股模式
回顧國際與我國在混業經營、分業經營走過的歷史,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啟發:
其一,我國目前還不適宜混業經營,但應該鼓勵成立有嚴格內控制度的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不適宜混業經營的理由有三:第一,我國目前的法律都是從單個行業規范出發制定的,在股東資格及對外投資方面規定較為模糊。
更為重要的是,法律上缺乏防范金融機構之間不當關聯交易、內幕交易等的防火墻。在投資者保護、金融機構退出等方面,法律還顯得薄弱。
第二,監管當局還處在合規性機構監管階段,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第三,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水平不高,有些運行機制還未理順,銀行不良資產問題較為嚴重,承受風險的能力與水平不高。
我國目前鼓勵設立有完善內部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原因在于我國金融機構之間合作已經越來越密切,工商企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持股現象已事實存在。
允許并鼓勵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一方面有利于將金融集團納入監管視野,另一方面可使金融機構不需要偷偷摸摸開展合作業務,公開采取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降低風險。
其二,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步伐,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體制。
我們應借這次修訂《證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之機,從法律體系的高度為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創造條件,同時協調好不同法律之間的銜接,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風險。
其三,成立金融集團,應該有明確的戰略意圖、清晰的功能定位,有效的風險管理(初期主要是內部控制)、可行的整合方式。
現有金融集團,普遍存在戰略意圖不明、對持股金融機構缺乏有效控制,資源整合還處在概念上。
缺乏對我國金融市場環境、金融機構之間風險傳播途徑、資源整合具體方式等深入研究,為了獲得金融業的高額利潤與金融資源而簡單地進入金融業,只會引起又一次金融秩序混亂。
只有立足于我國國情,在我國現有法律與市場條件下,在明確的戰略指導下,通過有效的內控制度與資源整合,金融控股公司才有可能取得長遠發展。(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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