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ST東方的股民。今年3月,我委托律師對該公司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到現在時間已過去半年多了,還是沒有結果。不是說法院審案都有期限嗎?我想知道,我們的案子何時才能有結果?
志愿團專家:作為已經委托律師或自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的投資者來說,這一問題有相當的普遍性。我們律師事務所也經常接到這方面的咨詢電話,詢問此案的進展情況,
究竟何時能了結,多會兒能拿到賠償款。還有人問,法院既然有辦案期限,那么為什么半年多了還不開庭,是不是要把事情拖黃,該通過什么渠道向上面反映等。提問題者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同時又反映出投資者對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對此類案件的復雜性也認識不足。首先,訴訟法對案件審理期限確實有相關規定,但在每一個審期審限中又有許多或然性的法定原因可以中止或延長該時限,甚至重新起算。如被告一方提起了管轄權異議;法院對某被告須依法通過公告送達,原告在訴訟期間又提出了追加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訴訟參與的任何一方要求對某專業事項進行鑒定或重新鑒定等法定緣由都可能影響審期審限。
具體到ST東方民事賠償案,我們知道,該案原告人數眾多,且散處于全國各地,涉及金額巨大,起訴時間各不相同,買進和賣出(或持有)的情形各異。青島市中院受理此案后首先在程序上就遇到了管轄權異議申請,一審裁定后被告又提出上訴(期間恰逢非典)。山東省高院依法駁回上訴后,青島市中院于日前對最早受理的上海曹小妹等七人做了第一次開庭審理,訴訟各方交換了證據。原告提出將煙臺東方集團公司追加為被告后,案件延期審理。由此可見,此類案件作為新型案件,無論對法官、對律師,在程序上、在實體上都有許多新課題。證券民事賠償之路確實漫長,但我們堅信,作為我國的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必要補充的司法救濟已經啟動,進入法律程序后的此類案件定會有一個結局。
(作者為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山西科貝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上海證券報 徐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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