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對正常的經濟往來不會構成妨礙。”針對人們對反洗錢工作的誤解,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處楊處長對記者解釋道。
據了解,目前我國涉及反洗錢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和今年年初央行頒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三個行政法規。鑒于洗錢犯罪活動的復雜性,有專家呼吁我國應
盡快制定《反洗錢法》。
對此,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目前的反洗錢規定更多的是對金融領域內的洗錢行為加以預防。而打擊洗錢活動不應僅限于銀行業或金融領域,因此需要制定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反洗錢法》,從而將我國的反洗錢工作由銀行業擴大到一切需要的領域!
《刑法》規定過窄反洗錢罪亟待重新界定
根據2001年第三次修訂的《刑法》第191條,我國只把販毒、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和走私犯罪等4種刑事犯罪定為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而在2003年6月,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特別行動組則把包括敲詐勒索、販賣人口及偷渡、性剝削、偽造貨幣在內的20種嚴重刑事犯罪定為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美國更是將100多種犯罪行為作為了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
但是在《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則把洗錢行為界定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該規定比《刑法》中的有關規定寬泛得多,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清洗”來源于洗錢罪所規定的4種上游犯罪以外其他黑錢的行為并不構成洗錢罪,但是可能會構成洗錢行為,對于洗錢行為可能要追究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因此有專家建議,在未來的《反洗錢法》中應該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圍,以更好地打擊洗錢犯罪,同時也可以進一步同國際反洗錢接軌。
反洗錢需各部門通力配合
除此之外,有專家認為,根據國際經驗,一國的反洗錢主管機關應擁有查詢、凍結可能被清洗財產等準司法權力。因此應制定《反洗錢法》規定反洗錢主管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責和權力,為全國統一反洗錢工作主管機關的建立和履行職責提供法律保障。同時還應該建立反洗錢主管機關與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以及海關、稅務等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在打擊洗錢活動過程中密切合作的法律機制。
事實上,最遲在去年,人大代表吳樹青就曾提案《建議盡快制定〈反洗錢法〉》。
針對于此,某銀行業內人士認為,一旦《反洗錢法》出臺,將會使承擔反洗錢義務的機構由目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到包括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以及特定的非金融行業和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服務領域。同時,關于反洗錢的界定范圍也將更為寬泛,相應的罰則也會更具體。
而據記者了解,由于各種原因,一些單位的賬目存在程度不同的管理混亂現象,極可能給犯罪分子洗錢提供可乘之機。但是對于正常的企業資金往來,楊處長認為即使數額巨大也無需擔心會受到反洗錢的任何影響,他解釋說:“目前的有關規定主要是一些監控和備案制度,它不會干擾企業的正常資金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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