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元
針對消費者對河南安陽市餐飲商會對酒店“開瓶服務費”統一定價的投訴,中消協認為:安陽市餐飲商會無權對“開瓶服務費”統一定價,該限價行為違法,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此事查處,同時提醒消費者對此行為投訴、舉報。
最近,河南省安陽市消費者反映,當地一些酒店按照安陽市餐飲商會通知,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對自帶酒水的顧客制訂收費標準,其主要內容為:“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安陽市餐飲商會通知,從10月16日起,凡自帶酒水的顧客,收取酒店(該商品)售價的35%為開瓶服務費。對酒店未銷售的酒水,收費標準如下:白酒50元/瓶、啤酒5元/瓶、飲料5元/瓶、色酒30元/瓶、洋酒300元/瓶。注:自帶酒水引起的健康問題,酒店概不負責;酒店保留選擇顧客的權利;解釋(權)歸安陽市餐飲商會。”
對于安陽市餐飲商會的上述做法,中消協認為:《消法》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安陽市餐飲商會的做法假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名義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本身即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違背。《餐飲修理業價格行為規則》第八條規定,“各種服務項目應當具有與其價格相符的服務內容,經營者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多收費”。安陽市餐飲商會的上述告示顯然與此規定相悖。《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不正當價格行為。安陽市餐飲商會以自身名義為經營者設定共謀價格、限制競爭的做法違反了上述規定,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消協表示,安陽市部分酒店的上述“告示”屬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依照《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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