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員楊景宇昨天向常委會報告說,法律委認為該草案基本可行,建議本次會議通過
北京消息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歷時4年半的起草、修改工作即將結束。按照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的日程,這部法律草案將于今天下午正式交付表決。
根據本次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已經形成的草案建議表決稿在基金管理人職責、基金因不可抗力不能支付贖回款項、授予證券監管部門權力大小等方面,對三審稿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昨天在向常委會作法律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時說,法律委認為該草案基本可行,建議本次會議通過。
楊景宇向委員們具體介紹了法律委員會對草案三審稿的修改情況。他說,有委員提出,為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管,并使基金持有人全面了解基金運作狀況,現行的做法是基金管理人應當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基金托管人負責對兩個報告出具意見,因此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據此,法律委建議,在三審稿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中增加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的規定,同時增加基金托管人的相應職責規定。
有委員提出,草案三審稿規定,因不可抗力等情形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可不承擔足額、按時支付贖回款項的責任。這樣規定不利于保護投資人利益。法律委經研究認為,在發生不可抗力等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能遇到不能按時支付贖回款項的困難,但在這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仍應履行足額支付的義務。因此建議在該條規定后增加一款:前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有委員提出草案三審稿在十幾個條款中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關事項作出規定,導致其權力過大,建議刪去這些授權性規定。楊景宇說,法律委經研究認為,目前我國證券市場運作還不夠規范,實踐中可能出現一些意料不到的情況。為了防范金融風險,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有些重大事項應由法律、行政法規作規定,有些具體事項可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規定。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三審稿作如下修改:將草案規定中關于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和終止上市交易的條件、關于禁止從事基金業務的人員范圍、關于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的條件、關于公布招募說明書等文件的種類等,由法律、行政法規作規定,不再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作規定。
楊景宇還就建議表決稿中關于基金的推介活動不得有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基金從業人員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活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等等對三審稿的修改內容作了介紹。上海證券報記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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