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三審做出六項重大修改 本次審議有望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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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0月24日 06:57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與二審稿相比,三審稿主要作以下修改: ○擴大了設立基金公司出資人的范圍 ○從業人員進行證券交易適用證券法修改后的規定 ○將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參會比例修改為50% ○基金公司受托進行證券投資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增加了對違法行為處罰的倍數罰和資格罰 ○允許開放式基金短期融資的規定被刪去 北京消息證券投資基金法三審稿昨天起提交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據統計,三審稿對二審稿作了大小五六十處的修改,其中主要的修改有十余處,包括基金公司出資人的條件、基金從業人員進行證券交易、基金之間互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法律保護、基金公司受托進行證券投資、法律責任等的相關規定,都在反復研究協調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昨天在報告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審議結果時說,這部法律經過常委會審議、修改,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公司出資人范圍擴大 關于基金公司出資人的條件,草案二審稿規定,出資人資信良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紀錄,且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有專家建議法律應規定股東應當具有從事證券投資方面的經驗,并對股東資信作出更嚴格的規定。 還有專家提出,該條中對基金公司的股東必須具有不低于三億元的注冊資本的規定,意味著股東必須是有相當資產規模的法人,并且基金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包括個人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被排除在外,不利于基金公司擴大規模,也限制了基金公司的職工持股,建議對該條作相應的修改。 立法者經認真研究后認為,在對基金公司主要股東規定更嚴格條件的同時,也應考慮為基金公司采取何種組織形式留有一定靈活性。因此草案三審稿將該條規定修改為,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紀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 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 關于基金從業人員持有或買賣股票,草案二審稿規定,基金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買賣股票。有專家提出,該條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要防止基金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證券交易行為的發生,可以對基金從業人員持有股票的種類、數量和交易情況等作出必要的限制,并要求其披露有關信息。立法者認為,考慮到證券法修改時將對禁止交易的行為加以補充和完善,基金立法對此可以規定得原則一些。因此草案三審稿的該條規定修改為基金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禁止基金財產買賣其他基金份額 關于基金之間相互投資,草案二審稿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于買賣或者申購其他基金份額。有專家提出,鑒于國外有基金的投資方向是專門用于購買其他基金份額,而我國也準備設立這種基金,因此法律應當對此留有余地。立法人士經研究認為,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間的買賣進行利益輸送,除非有特別規定,一般應禁止基金之間相互投資。因此草案三審稿將該條修改為,禁止基金財產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將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參會比例修改為50% 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法律保護,草案三審稿增加了訴權的規定,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同時,鑒于草案二審稿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持有人參加的比例過低,大會作出的決定難以體現多數持有人的意愿,因此草案三審稿將該比例修改為百分之五十。 基金公司受托進行證券投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關于基金公司受托進行證券投資,有專家認為,現實生活中基金公司除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外,還接受特定機構的財產委托進行證券投資活動,比如已有7家基金公司接受委托并設立專門帳戶,將一定社保基金用于證券投資。因此應當將基金公司的該項業務作相應規定。立法者認為,考慮到該業務的特殊性,特別是要防止不符合條件的機構或不具備資格的基金公司擅自開展該業務,進行非法集資,造成混亂,需要對此專門規定。因此,草案三審稿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機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增加了對違法行為處罰的倍數罰和資格罰 關于法律責任二審稿對基金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對違法行為只規定了單一的罰款處罰。有專家認為,對違法行為只規定單一的罰款起不到懲誡的作用,打擊力度不夠。應當根據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按照違法所得規定倍數罰和資格罰。鑒于我國證券市場違規操作比較突出的現象,為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維護資本市場的秩序,三審稿增加了對違法行為處罰的倍數罰和資格罰。 對開放式基金是否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暫不作規定 昨天提請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三審稿,刪去了二審稿中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為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的規定。此間立法人士認為,回避規定并不等于法律禁止,開放式基金是否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可以在實踐中實驗和探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昨天在向常委會組成人員作草案審議情況的說明時說,關于是否允許開放式基金向銀行融資有正反兩種意見。持贊成意見的主要理由是:允許基金公司向銀行融資,可以彌補其短期頭寸不足,有效解決贖回款項的支付問題,避免基金公司為支付贖回款項大額拋售所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為支付大額贖回款項向銀行融資,對融資的期限、額度、用途加以嚴格限制,可以避免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目前允許證券公司在承銷時向銀行融資,對銀行資金并沒造成大的風險,因此允許基金公司向銀行短期融資,可以用基金所持有的證券作擔保,不致于對銀行資金帶來風險。 持反對意見的主要理由是:如果允許基金公司向銀行融資,可能會鼓勵其非審慎經營行為;在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前提下,可能造成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等。 王以銘說,由于基金公司都已在基金財產中保持了一定比例的現金和政府債券,并在基金合同中事先約定了有關基金份額贖回的相關條款,較好解決了支付大額贖回的資金安排,至今還沒有出現不能支付的問題。對于基金公司自身而言,是否通過向銀行融資來解決贖回款項支付問題,并不是他們面臨的迫切問題。況且我國建立開放式基金的時間還不長,實踐經驗也不足,因此三審稿刪去了該條規定,法律對這一問題暫不作規定。 上海證券報記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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