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外幣代兌機構經營外幣兌換業務行為,便利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外幣兌換活動,維護外匯市場秩序,中國人民銀行10月17日發布了《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隨著中國經濟開放度的日益提高,對外交往更趨頻繁,境內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對便捷的外幣兌換服務的需求也不斷增長,而現有的銀行兌換網點還遠不能滿足這種需求。目前
國內已有相當數量的賓館、酒店、商場、旅行社等涉外單位與銀行簽訂協議,代理銀行辦理外幣兌換業務。但由于對代理外幣兌換業務的行為缺乏明確的規定,外幣代兌機構的外幣兌換業務游離于銀行監管和外匯兌換監管體系之外,不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和保障國內外兌換人的合法權益。
在此背景下,為規范外幣代兌機構外幣兌換業務的經營行為,更好地滿足境內居民個人和境外來華人員的兌換需求,維護外匯市場秩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出臺了《辦法》。
《辦法》規范了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市場準入和經營行為。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具有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等。銀行授權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時,必須與代兌機構簽訂書面協議,并向當地外匯局備案。外幣代兌機構只能與同城的一家銀行簽訂授權協議辦理外幣兌換業務,不得與多家銀行或異地的銀行簽訂授權協議。外幣代兌機構應當按照授權銀行制定的外幣兌換牌價管理規定,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外幣兌換牌價,并應當遵守授權銀行制定的收兌外幣的保管、上繳、庫存限額的管理制度。
《辦法》明確規定銀行應嚴格履行對其授權簽約的外幣代兌機構的管理職責。銀行總行要制定統一的系統內部委托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授權銀行要根據總行的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銀行授權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時,必須與代兌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糾紛處理原則。此外,銀行要對外幣代兌機構的銘牌、外匯牌價、外幣兌換水單、頭寸、統計申報以及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資格審查等方面加強監督管理。
據悉,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機構,可以根據它們在各種涉外營業場所,如口岸、機場、碼頭和旅游點等的業務需求,向銀行申請代理外幣兌換業務;銀行也可根據其在上述涉外營業場所的營業網點情況,授權境內機構代理外幣兌換業務。同時,境內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固定的營業場所;不少于2名從事外幣兌換業務的工作人員;具備能夠準確、及時接收授權銀行匯率的設備或手段;授權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品種限于可自由兌換貨幣的現鈔及旅行支票。外幣代兌機構只能為境內居民個人及非居民個人辦理用外幣和外幣旅行支票兌換人民幣的單方面兌換業務,不能辦理用人民幣兌換外幣的兌換業務,即境內居民個人出國留學、旅游、探親等所需的外匯,仍須到開辦此項業務的銀行網點用人民幣購買。
如果非居民個人要將在外幣代兌機構兌換所得的人民幣兌回外幣,需到為其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代兌機構的授權銀行辦理,兌回金額不得超過原兌換的外幣金額,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之日起6個月內。居民個人不得辦理兌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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