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及連帶責任。
全體董事出席了本次會議。
1.2本公司季度財務報告未經審計
1.3公司董事長晏子牛先生、財務總監陸文兵女士、財務部經理李輝女士聲明:保證本季度報告中財務數據的真實、完整。
§2公司基本情況
2.1公司基本信息
2.2財務資料
2.2.1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
2.2.2利潤表
利潤表
2003年9月30日
編制單位:北京中燕探戈羽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單位:人民幣元
2.3報告期末股東總人數13225戶
§3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3.1公司報告期內經營活動總體狀況的簡要分析
公司報告期內無生產經營活動。公司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了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申請,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提交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重大重組審核工作委員會審核未獲通過,新的重組方案尚未確定。
3.1.1占主營收入或主營業務利潤總額10%以上的主營行業或產品情況
不適用
3.1.2公司經營的季節性或周期性特征
不適用
3.1.3報告期利潤構成情況(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期間費用、投資收益、補貼收入與營業外收支凈額在利潤總額中所占比例與前一報告期相比的重大變動及原因的說明)
報告期內公司無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虧損是發生的管理費用所致。
3.1.4主營業務及其結構與前一報告期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及原因說明
不適用
3.1.5主營業務盈利能力(毛利率)與前一報告期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及其原因說明
不適用
3.2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本公司2003年1月23日召開的三屆十七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了本公司分別與新疆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新疆三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于2003年1月21日簽署的關于將新疆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新疆三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持有的新疆伊犁天一實業有限責任公司54.5455%和15.4545%出資額轉讓給本公司的協議,(詳見2003年1月24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披露的《公司三屆十七次董事會決議公告》)。上述兩協議所涉交易額超過本公司2002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和總資產的70%,已構成重大資產購買行為,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本次重大資產出售、購買方案需報中國證監會審核,經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重大重組審核工作委員會審核未獲通過。本公司董事會于2003年9月12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會議針對公司重大購買資產工作形成決議,對公司原重大購買資產方案進行修改和調整,但因相關工作復雜,需要協調事項較多,故對原方案修改調整的初步方案及提交證監會審核時間均無法確定。公司董事會責成經營班子協調各方關系,加大重大購買資產工作力度,從而確定對原方案修改調整的初步方案。目前,新的重組方案尚未確定。本年度末如果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工作不能完成,預計本年度年報將面臨虧損。
3.3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合并范圍變化以及重大會計差錯的情況及原因說明
不適用
3.4經審計且被出具"非標意見"情況下董事會和監事會出具的相關說明
天津五洲聯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為我公司2002年財務報告出具了有解釋性說明的審計意見,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說明(詳見2003年1月17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披露的《北京中燕探戈羽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報告摘要》)。
報告期內,關于公司訴第二大股東中燕實業集團公司欠款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5日作出(2003)高民終字第00024號《民事判決書》,對此案件終審判決如下:維持原判,中燕實業集團應當償付本公司欠款人民幣1,000萬元;一審案件受理費60,010元、訴前保全費25,520元由中燕實業集團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60,010元由中燕實業集團負擔(詳見2003年3月7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披露的《北京中燕探戈羽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公告》)。中燕實業集團未按判決履行清償責任,我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目前仍處于執行階段。
3.5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的警示及原因說明
不適用
3.6公司對已披露的年度經營計劃或預算的滾動調整情況
不適用
北京中燕探戈羽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晏子牛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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